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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第四期)

2022-02-09410

税收业务资讯(第四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2-09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税务总局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部分企业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案件进行查处

▲税务部门曝光中介机构等5起涉税违法案件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受票方企业是否有权就开票方企业接受的虚开处理决定直接提起诉讼?——鼎鉴行(厦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案号:(2021)粤行再3号)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税务总局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2021年12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清单》涉及4项税收违法事项,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既彰显税收执法温度,又不放松税收管理。

四、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岗责流程,构建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

六、税务机关应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首违不罚”预警提醒、违法阻止和分析评估,定期对“首违不罚”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评”效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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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根据《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意见》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

“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税务总局决定,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围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制度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税务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行动内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

1.需求快速响应。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深入分析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整合优化知识库,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优化升级12366智能咨询功能,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提高智能咨询的解答准确率,加快推动咨询服务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强化12366咨询数据的多维度分析和多场景运用,聚焦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推进和社会关注热点,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探索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新模式,纳税人缴费人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税费咨询求助,实现“办问协同”。进一步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逐步实现“无接触”送达。

2.政策及时送达。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增加贴近实操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拓宽微信、抖音、税企沟通平台等推送接收渠道。

3.问题实时解决。积极拓展征纳互动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纳税人端税费办理渠道的征纳互动服务,实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收扣缴客户端,探索启用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在出具高频的表证单书上自动套印,提升办税效率。

4.关注个性需求。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线下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明确本地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特征,组建由税务人员、志愿者组成的民族语言、方言和外语等服务团队,消除语言沟通障碍。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

5.提升网办体验。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试点推广税收完税证明线上开具,提升税收票证获取便利性。完善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功能,优化异常申报在线提示提醒事项内容。增加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批量导入功能,纳税人填报完成后即可线上提交。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逐步实现全国推广上线。在具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的地区实现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掌上办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6.精简办理流程。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并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大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推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以及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个事项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简化事项办理程序。发布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研究制定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的措施办法,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开展不动产登记区块链应用试点,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负担,缩短办理时间。

7.减少资料报送。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开展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试点,进一步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发布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8.便利发票使用。配合司法部做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工作。制定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方案并组织实施,提高社会满意度。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线上多渠道精准服务,同步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显著优化纳税人体验。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保障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9.提速退税办理。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依托各地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

10.助力大型企业。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试点开展大企业集团遵从评价,根据企业集团遵从度,提供差异性服务和管理措施。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降低大企业集团办税成本,提升纳税人服务体验。通过线上沟通渠道,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与部分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

11.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服务试点范围,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试点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实现数据直连,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2.完善缴费服务。发布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推广社保退费申请网上受理,让缴费人“少跑路”。加强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落实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分类资助参保缴费政策。以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社保费政策进企业、进车间、进工地宣传和缴费服务活动。规范和优化电力能源类、土地出让类等非税收入征缴流程,编制相关缴费指引,提高办理缴费业务的便利度。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水利建设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非税收入项目自动预填申报,改善缴费人申报操作体验。

13.服务个税汇算。积极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红利。对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优化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的填报方式,提升纳税人的填报体验。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数据备份功能,使扣缴义务人在更换设备后恢复数据更加便利。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

14.优化执法方式。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推出第二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5.加强精准监管。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持续督促规范公正执法。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严厉精准查处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试点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

16.保障合法权益。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制发权益性审核操作办法,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将“枫桥经验”应用于税收实践,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

17.推进部门联动。深化税务、海关两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加强与各级残联的双向数据共享,优化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单,方便企业办理残疾人安置情况认证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轻缴费人缴费办证相关资料报送负担。完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18.深化国际协作。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相关国家(地区)税制等信息,防范和规避跨境投资税收风险。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推动与更多国家(地区)开展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针对符合享受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情况,向纳税人精准推送提示提醒信息,帮助境外投资者应享尽享优惠政策。

19.促进社会协同。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专项治理,帮助纳税人降低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曝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20.拓展信用应用。编制税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自身涉税违规行为,强化纳税人信用意识。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纳税人在跨省迁移、发票使用、税收证明等事项办理时给予更多便利。实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党建引领。各级税务机关要秉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对标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春风行动”的推进落实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与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创建模范税务机关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各级党组织聚力推进、广大党员积极行动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统筹推进,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行动方案。纳税服务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推动落实,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要结合当地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持续细化和创新推出“春风行动”举措,让便民春风常吹常新。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求真务实,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要把开展“春风行动”成效作为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推动“春风行动”扎实开展。要通过工作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并适时以集中研讨、座谈交流、书面反馈等形式持续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掘特色精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解民忧破难题,形成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常态化机制。各地税务机关可在落实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积极丰富自选动作,发掘各具特色的行动内容,总结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打造行动精品,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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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1月2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三、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7个文件所涉11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9日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部分企业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案件进行查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021年初,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有关信息和反映以及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辽宁省盘锦市部分企业存在数额巨大的涉嫌虚开发票偷逃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随后,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指导督办下,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深入调查。


经查,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以篡改生产设备名称等方式为掩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通过将应税成品油变名为非应税化工品销售等方式,偷逃成品油消费税。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查处,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相关人员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正依法审查起诉。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对涉嫌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始终坚持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与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区分开来,积极采取系列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目前,涉案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生产运行平稳。


辽宁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税务部门曝光中介机构等5起涉税违法案件


继2021年查处曝光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后,2022年伊始,税务部门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继续保持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1月26日,广西河池、新疆乌鲁木齐、陕西延安、深圳、江西九江税务部门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5起典型涉税违法案件:


江西九江市税务部门

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江西省九江市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税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捣毁犯罪窝点16个。

经查,该犯罪团伙通过注册多家企业,购置废旧二手设备营造虚假生产的假象,以虚开发票、低值高报、伪造合同、买卖外汇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230份,价税合计金额51.41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31亿元。该案已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江西省九江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同时,依托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继续保持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


广西河池市税务部门

依法查处一起中介涉税违法案件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税警在联合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团伙时发现,广西南丹县柳吉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南城县明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两家中介机构及南丹县代理记账人员张利君,为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帮助,牟取非法利益。

经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两家中介机构及张利君在所代理的25户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团伙领用、虚开增值税发票18712份,价税合计金额18.08亿元,并从中非法牟利。

目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虚开犯罪团伙成员及中介机构和个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1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金。其中,广西南丹县柳吉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柳吉、江西省南城县明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耀明及主要工作人员徐洪燕和广西南丹县代理记账人员张利君等四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河池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中介机构帮助犯罪团伙虚开发票、偷逃税款,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对帮助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严肃处理,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陕西延安市税务部门

依法查处跨省系列虚开发票案


近期,陕西省延安市税务局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经过深入调查,成功破获跨省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捣毁犯罪窝点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税警联合专案组先后赴山西、河北、北京、上海、浙江、湖南、新疆等15省(区、市)90多个市县,深入200余家公司调查取证。经查,犯罪嫌疑人利用空壳公司,制造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62份,价税合计金额近10亿元。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陕西省延安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充分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精准打击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新疆乌鲁木齐市税务部门

依法查处一起中介涉税违法案件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税务部门在查处一起虚开发票案件过程中发现,乌鲁木齐根多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慧平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帮助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非法利益,遂依法对其进行税务稽查。

经查,闫慧平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虚开团伙相勾结,以税务代理为掩护,虚假注册空壳公司,违规办理实名认证、变更登记、领用发票、代理记账,违法套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外虚开发票,虚开发票1.7万份,价税合计金额15.94亿元。

目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18名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金。其中,闫慧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涉税服务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7年不等。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常态化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帮助不法分子套取税收优惠、偷逃税款的涉税“黑中介”。同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涉税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切实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深圳市税务部门

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案


近期,深圳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部分企业出口商品存在异常情况,迅速与深圳市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依法深入开展调查。2021年8月,税警联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打掉利用“LED灯”等商品虚开、“配单”、骗税等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

经查,骗税团伙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勾结“配单”公司违规取得报关单据骗取出口退税,涉及骗税企业7户,骗取出口退税4478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深圳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六部门常态化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部署,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经济税收秩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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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受票方企业是否有权就开票方企业接受的虚开处理决定直接提起诉讼?——鼎鉴行(厦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案号:(2021)粤行再3号)


【案情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广州市得宇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广州市得宇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鼎鉴行(厦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其中,开具给鼎鉴行(厦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鉴行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为21份。鼎鉴行公司认为,依据《国务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鼎鉴行公司所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直接影响鼎鉴行公司的合法权益,鼎鉴行公司将面临进项转出、补缴税款的法律后果,对鼎鉴行公司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直接产生了影响,鼎鉴行公司与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有权就该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原一审法院认为,穗税三稽处[2019] 15009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以下简称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广州市得宇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属于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行为。鼎鉴行公司不服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鼎鉴行公司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直接对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对鼎鉴行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原二审法院认为,鼎鉴行公司并非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案涉行政机关税务处理决定法律关系中存在利害关系。被诉行政机关在对广州市得宇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并未增设鼎鉴行公司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处理决定对鼎鉴行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为,鼎鉴行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法院应否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 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纳税争议涉及的是纳税标准问题,涉及的应该是金额、期限等问题,本案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出处理,不属于纳税争议。原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行为,进而认为鼎鉴行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审查期间,鼎鉴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穗税三稽复答字[2020] 第1号《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新证据,证明广州市得宇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虚开5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1份为开具给鼎鉴行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鼎鉴行公司取得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鼎鉴行公司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据此,鼎鉴行公司与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未增设鼎鉴行公司的权利义务,未对鼎鉴行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据此认为鼎鉴行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当, 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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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服务团队汇聚了一批深耕于财税法领域的律师,成员均具有法律、税务、财务领域的交叉专业背景以及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经历,学识深厚、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依法行政指导、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刑事辩护、涉税争议解决(纳税评估、稽查应对、税务听证、复议、诉讼)、税务合规等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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