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聂传红
导读 # 引言 # 裁判案例 案例1:机动车遇行人通过斑马线未停车让行行政处罚案 案例2:行人闯红灯通行斑马线致他人死亡案 案例3:交警认定全责,法院改判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 律师评析 一、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2.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3. 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点 1.斑马线上行人的优先权以“正在通过”为前提 2.行人在斑马线上违法通行同样须承担责任 3.无信号灯斑马线,机动车负有绝对让行义务 4.行人合法进入斑马线后信号灯变化,不影响其优先通行权 # 结语 引 言 斑马线,法律上称为“人行横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承载着明确的权利义务分配。司法实践中,斑马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却并非一概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分析斑马线上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和要点。 裁判案例 案例1:机动车遇行人通过斑马线未停车让行行政处罚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90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1日,贝汇丰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海宁市西山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被海宁交警大队给予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贝汇丰不服,主张行人已经停在斑马线上,不属于“正在通过”,且车流很大,停车让行会影响通行效率,遂提起行政诉讼。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 其次,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在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贝汇丰驾驶案涉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案涉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案涉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案涉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再次,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案例2:行人闯红灯通行斑马线致他人死亡案 案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18-1-054-00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周某刚在交通信号灯已转为红灯的情况下,于上海市普陀区某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小跑穿行,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凌某某发生碰撞,致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机动车道内,随后遭刘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碾轧致死。交警认定:周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裁判要旨: 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周某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同时表明:行人在斑马线上闯红灯通行,同样须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案例3:交警认定全责,法院改判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案号:(2020)桂0108民初1183号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8日,潘某鹏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与丘某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丘某阳受伤。交警认定:潘某鹏无证驾驶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丘某阳不承担事故责任。法院在民事赔偿审理中,对事故过错责任重新作出评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交警认定潘某鹏负全责、丘某阳无责,但法院认为丘某阳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对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故认定丘某阳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律师评析 一、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是各方的过错行为。过错包括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机动车未停车让行、行人闯红灯)以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如未减速观察、未及时避让)。各方的过错程度直接决定其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类型。 2.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法律对其课以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即便机动车无过错,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未履行法定让行义务时,通常认定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3. 直接因果关系 仅有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承担事故责任,还需该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大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案例2中周某刚闯红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故负主要责任。案例3中,丘某阳闯红灯的行为虽有过错,但潘某鹏无证驾驶、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作用更大,故丘某阳仅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点 1.斑马线上行人的优先权以“正在通过”为前提 案例1认为,“正在通过”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不能因为行人在斑马线上有短暂停留或减速就否定其正在通过的事实。换言之,行人在斑马线上通行或停留时,机动车均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所以,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以“行人已经停在斑马线上”“行人放慢了脚步”等理由主张无需让行。如无法确认行人是否示意让行,应以停车让行为首选操作。 2.行人在斑马线上违法通行同样须承担责任 案例2和案例3均表明,行人在斑马线上通行并非绝对免责。当行人闯红灯通行时,其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直接作用,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案例2中行人负主要责任,案例3中行人负次要责任,差异在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案例2中机动车无过错,案例3中机动车存在无证驾驶、逃逸等严重过错。 因此,行人在斑马线上也应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闯红灯。一旦发生事故,行人的违法行为将被纳入过错评价,可能导致其承担主要甚至全部事故责任。 3.无信号灯斑马线,机动车负有绝对让行义务 案例1中,事发路段虽无信号灯控制,但机动车行经此类斑马线时,无论是否有行人,均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必须停车让行。未履行该义务的,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行经无信号灯斑马线时,不得以“该路段无信号灯”“行人未示意让行”等理由为自己辩护。 4.行人合法进入斑马线后信号灯变化,不影响其优先通行权 现实生活,行人在绿灯时合法进入斑马线,但通行过程中变为红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2026年3月17日澎湃新闻就报道了一则此类案例,机动车方被认定负事故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所以,行人在绿灯时合法进入斑马线,即使途中信号灯变红,仍享有优先通行权。左转弯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行,应当停车让行,不得以“半路变灯”为由主张免责。 结语 斑马线是法律为行人设立的“安全通道”,但并非绝对的“免责地带”。机动车在斑马线前必须减速观察、主动礼让,但行人亦须履行注意义务,确保在安全前提下通行。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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