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竞争有道 || “剧本杀”行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分析

2023-06-271808

剧本杀是时下新兴的一种娱乐和社交方式,其游戏剧本配有多个角色,有较多互动性情节和对话,玩家在特定场景扮演不同的角色,根据选择的角色,阅读角色对应的剧本和任务,收集线索,完成特定目的的一种交互游戏。


剧本杀一般可以分为纯剧本杀和实景剧本杀两种类型,纯剧本杀主要以文字为媒介,在线上APP或者线下门店进行操作;而实景剧本杀则是在特定场景进行,构成要素众多,除了文字剧本之外,还涉及到服饰、图片、道具、音乐、甚至真人NPC(非游戏玩家角色)的互动等多样的元素,共同构成特定主题的整体表达。


剧本杀因其极具故事性和场景性,吸引了大批年轻人,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剧本杀产业链包括上游原创剧本作者和IP授权方;中游剧本制作发行工作室、线下展会和线上销售平台;下游则为游戏消费,有线上剧本杀APP和线下剧本杀实体店。


在需求推动下,中国剧本杀行业快速扩张,规模持续壮大。2019年中国剧本杀市场规模突破100亿元,尽管2020年受疫情影响,剧本杀市场规模仍增长至117.4亿元,2022年超过了200亿元,预计到2025年中国剧本杀行业规模将增至448.1亿元。

image.png

数据来源:艾媒数据中心(data.iimedia.cn)


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角色完成任务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快速发展, 2022年6月文旅部、公安部、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成都也于2022年10月发布《成都市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办法(试行)》。文化和旅游部又在2023年4月颁布了《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政府部门在不断颁布政策引导剧本杀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相关部门目前颁布的政策主要集中在剧本杀行业的诚信经营和未成年的保护上,但剧本杀行业引起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也不断增多。


图片


上海作为线下剧本杀门店最多的城市,剧本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较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就包括因为剧本杀引起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案例:“琅琊榜”密室剧本杀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叁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某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7435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日期:2022年08月22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下称正午阳光公司)经《琅琊榜》小说作者授权,独家享有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摄制和利用小说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等权利。《琅琊榜》小说及同名电视剧自 2015 年起先后获得多个奖项。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在其开设的“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中经营“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剧本杀主题游戏。根据该游戏在大众点评上的介绍、宣传、用户点评以及实景体验,原告认为该游戏使用了《琅琊榜》小说的主要背景故事、角色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核心故事情节等,构成对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同时密室经营者在密室的宣传、场地牌匾和道具中大量使用了“琅琊榜”标识,构成对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侵害。被告梁某某作为被告叁零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原唯一股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平台运营方,应知《琅琊榜》小说知名度,但仍放任涉案游戏产品在其平台推广销售,亦构成共同侵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要求被告叁零壹公司和梁某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消除影响。


【辩诉观点】


原告认为:《琅琊榜》小说系作家海晏(笔名)创作的长篇小说,原告经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琅琊榜》小说关于改编摄制视听作品、开发舞台剧、话剧、游戏及一切相关内容衍生品之著作权及维权的权利,原告改编制作的《琅琊榜》电视剧自首播以来亦获得大量社会好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被告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未经授权,在其店铺中销售名为“琅琊榜之权谋天下”的密室剧本杀主题,并通过被告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美团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该主题使用了《琅琊榜》小说的主要背景故事、主要角色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严重侵害了原告就《琅琊榜》小说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及表演权。


同时,被告实施的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涉案游戏的产品名称、宣传海报、装潢及道具中使用“琅琊榜”标识,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密室剧本杀活动中播放《琅琊榜》电视剧主题曲《红颜旧》,对消费用户有关“琅琊榜”的混淆评论未作澄清并有意放任,诉讼期间继续使用原涉案密室的主题内容、订阅人数、预定商户页面、消费评价记录等经营信息,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认为:被告首先主张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在实体法律方面主张:首先,涉案密室本质是一种游戏,主要体现为游戏的玩法、机制和流程,并未创作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且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编作品创作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同时还需考虑原作品元素在新作品中的占比,而涉案密室主题在人物设定、情节设计、结构安排上与小说完全不同,不涉及小说的任何基本表达,也未反映小说的主要情节和内容,故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琅琊榜》小说并非原告的商品,小说作者亦保留了书籍出版等权利,故原告不享有“琅琊榜”商品名称的权益,原告也没有开发经营过密室,消费者不会将涉案密室与原告联系在一起;该小说最早于2006年11月在网上连载,2007年出版实体书籍,至今已十四余年,热度已逐渐降低;涉案密室使用的仅是“琅琊榜”文字,与原告的图文商标相比存在显著差异;且原告的主营业务为影视拍摄,被告叁零壹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密室游戏,双方属于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消费对象也存在极大差异。因此,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告叁零壹公司、梁某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三被告是否共同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


1.原告有权主张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原告经授权独家享有基于小说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剧,根据小说的作品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作品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以及其他与小说衍生开发相关的著作权等权利,并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种维权活动并收取赔偿款项。涉案密室主题系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机关密室或实景场地等,供玩家之间互动或者玩家与工作人员互动的体验活动,属于上述授权范围内容,故原告有权对涉案密室主题所涉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被告实施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抽象思想的原则,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演绎再创造,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仅有完全抄袭或者照搬原作品的文字表达才能构成改编,如果新作品所使用的人物关系、故事安排、情节推进等具体到一定程度,足以构成原作品的独创性的表达的情况下,即便两者体现的文字内容表现形式不同,新作品亦构成对于原作品的改编。


本案中,涉案密室是实景类项目体验活动,主要体现为玩家依据不同身份、任务和不断发现的线索逐步推进剧情演绎的过程,因此在比对时应结合活动的故事背景、人物身份、任务介绍以及道具信息内容等综合考虑。本院对比了涉案活动主题与《琅琊榜》小说和电视剧,两者的主要人物、人物背景、主要情节、剧情发展高度相似,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得到法院采纳。


第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原则性条款,主要针对的是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该行为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针对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本院已经作出评判并认定涉案密室构成改编权的侵害,对于原告就相同侵权行为还认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侵权行为的主张,法院没有再支持。


关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琅琊榜》小说拍摄电影电视剧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大众点评店铺在涉案密室主题产品名称、宣传海报,涉案门店在密室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上使用“琅琊榜”字样,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涉案活动系由原告开设或原告授权开设,且涉案活动亦是通过“琅琊榜”主题吸引消费者实际体验密室内容,攀附故意明显,用户评论中也已经大量出现“借用了琅琊榜的故事情节”“基本是按照琅琊榜剧情演绎而来”“剧情就是依据琅琊榜衍生的”“主题背景就是以琅琊榜为原型”“对琅琊榜有情结的朋友值得一来”等混淆内容。因此,涉案活动对“琅琊榜”名称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图片

原告的小说(左)和被告在游戏中使用的道具(右)


3.三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门店及涉案大众点评店铺的经营者均为被告叁零壹公司,被告梁某某虽原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以个人意志与被告叁零壹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或存在教唆或帮助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叁零壹公司、梁某某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和“美团”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不参与商家的任何实际经营活动;被告汉涛公司在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须知”等内容,本案审理中亦提供了涉案密室主题的销售数据及商户备案信息等,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汉涛公司存在明知涉案密室主题侵权仍实施帮助宣传推广等行为的情形,故被告汉涛公司亦不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所述,被告需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改编权、停止对被告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正午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小 结】


本案系沉浸式剧本密室游戏被诉改编权侵权的新类型案件,法院首次对涉及 沉浸式角色扮演密室主题内容结构进行法律剖析并确认改编权侵权,对于同类型 游戏被诉侵权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近年来,密室剧本杀行业蓬勃发展,本案判决明确了该类游戏被诉改编权侵权案件中独创性表达认定、实质性相似对比等问题的司法审查思路及方法,对于规制抄袭知名小说内容、攀附知名文学影视 IP 等行业乱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引导密室剧本杀的经营者增强版权意识,尊重原创、规范授权,促进密室剧本杀娱乐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