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发现刑辩____关于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辩护思路浅析

2022-09-08401

发现刑辩 || 关于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辩护思路浅析

原创 郭丹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9-08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前  言

近年来,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随着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组织的春雷行动2022,立案查处案件3.8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立案案件624件,笔者就办理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所获浅析如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某于2019-2022年期间,通过网上代理网站,代理了该网站某类增强体力、抑制前列腺急病的保健产品的销售,三年期间持续以个人名义向药店或自然人主体供货,从中获利。于2022年4月被公安机关以生产假药罪立案侦查,并在张某某住宅处搜查出价值两万余元未包装的保健品及包装盒,移送鉴定后确定保健品中添加了西地那非,之后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将罪名变更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控辩焦点


首先,嫌疑人是否“明知”保健品中添加了西地那非?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具体内容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予以销售。本案嫌疑人通过网站招商方式代理的保健品,其本人并未参与有毒有害食品的制作过程,如生产厂家未明确披露食品成分的情况下,嫌疑人显然难以掌握保健食品的成分,对并非医药专业的普通人来讲,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要求嫌疑人意识到该保健品中添加了违禁物品,显然是对普通人群提出了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因此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明知”的情况下,不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其次,嫌疑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数量,如何确定?


本案中,公诉机关主张以三年中嫌疑人对外销售的全部保健品的总量确定涉案数量,部分金额依据嫌疑人对外销售的转账记录确定,部分金额按照下游销售人员供述或记录确定,金额超20万元,确定本案具有“其他严重情形”,也就是说对于该部份犯罪事实,并无直接证据能够确认嫌疑人已经销售、消费者已经食用的是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无任何鉴定报告能够客观佐证购买食用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该部分事实的认定仅来源于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推定,因为在售的保健品添加了违禁物品,此前销售保健品就一定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部分事实的认定不符合刑诉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多次询问消费者是否有不适感,均答没有,因此之前销售的保健品是否客观存在添加西地那非的情况,何时添加的,添加的量为多少,均应当进一步举证证实,否则应当作有利于嫌疑人的推定,仅能以现场查获到的2万元价值的保健品的销售数额定罪量刑,不应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新旧法交替期间如何定罪量刑?


本案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认定嫌疑人的罪行,但嫌疑人的罪行均发生在2021年,即该司法解释实施前,2022年并无销售记录,大量的犯罪事实均发生于新法实施前,当时该行为并未被明确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是构成销售假药罪或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争议,根据刑法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结合不能证明嫌疑人是否明知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的情况,销售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及生产许可证,检测出处方药的成分的,且在包装盒上有宣传疗效的字样的保健品,符合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


当然,上述辩护意见均属笔者个人偶然办案心得,辩护人提出对案件的观点后,可以将个人意见与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充分沟通,即使无法有效改变罪名或事实认定,但可充分利用上述证据的缺陷和法律适用的瑕疵,结合认罪认罚程序,在量刑时为嫌疑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减轻处罚。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