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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研析____再审研析

2022-09-14453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研析 || 再审研析

原创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9-14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作者简介

罗  毅

罗毅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第十届律协副监事长、四川省第九届律协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二十余年专注于疑难复杂再审商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细分领域深耕不辍,专业致胜,极致服务。

联系方式:13908176157

13908176157@qq.com

李佳颖

李佳颖,中国海洋大学文学学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发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思维敏捷,工作风格严谨高效。



前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违约损害赔偿案例中仅赔偿直接损失的做法,已难以适应我国法治理念的发展趋势及法律实践的需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已经成为学界、业界持续关注的话题。


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是有关损失赔偿的范围及确认规则的规定。赔偿损失在民法理论上包括违约赔偿损失、侵权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赔偿损失。本条规定赔偿损失仅指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所失利益,即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债权人利益保护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合同期待利益的保护;其二,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下文主要探讨期待利益的保护。


关于期待利益的类型


期待利益又称履行利益,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从该笔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和好处。期待利益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消极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在合同全面履行情况下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但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未能实现和取得。合同信赖利益损失是合同当事人为获得期待利益而支出的代价或费用,不论是否发生违约,这些代价或费用都是必不可少和必然发生的,并将通过合同的全面履行而获得填补。信赖利益标准可以作为履行利益标准的替代,由非违约方选择主张。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则其仅可以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则应当允许非违约方在选择解除合同的同时主张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


我国《民法典》第584条对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权予以肯定,但也明确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通说认为,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本身获得的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财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第二,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需要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1.预见性规则的适用时间


可预见规则适用时间是合同订立时而非违约发生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可预见性限制规则旨在“合理的确定赔偿范围和交易风险,鼓励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维护当事人利益,侧重揭示其在风险分配、促进交易方面的功能。”山东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德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17)最高法民再16号],对于申诉人(正大公司)主张的损失超出可预见性规则的问题,明确了可预见性规则适用时间即合同订立时。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凤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425号]案件中,金利公司对和信致远公司的预期商业利益有所预见。除案涉项目一期外,和信致远公司代理销售的其余项目的均价均超过住宅销售奖励的支付条件。在此情况下,金利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和信致远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理由主要是合同约定的销售奖励溢价发生情事变更,继续履行对其明显不利,双方协商未果。由此表明金利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对和信致远公司的预期商业利益已经有所预见。对于这一认定结果,更加肯定了可预见性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可预见性的主体标准主要采理性第三人标准,当理性第三人处于违约方的位置,其通常所可能预见到的范围,即为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但在涉及商事主体交易时,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理性第三人,法院对合同主体的预见能力可能苛以更高的标准,即“理性第三人 +具体违约方”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9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于理性第三人的区分标准做了更详尽的探讨。


2.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


(1)利润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584条中“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指向的是违约导致守约方基于合同顺利履行本应增加的财产利益消极未增加,即涉及履行利益的可得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认为该可得利益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转售等情况下的利润损失(第9条),其认定公式是“可得利益=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总额➖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未尽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违约所获利益➖守约方与有过失造成的损失一必要的交易成本”。显然,该公式中的“可得利益”指向的是本款条文所强调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具备“可赔偿性”的部分。利润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对利润损失的赔偿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孳息损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违约行为对财务的正常经济利用产生了妨碍,则必然妨碍孳息的获得。法定孳息的数量和范围通常有明确的法律或合同规定,故争议较少。天然孳息的产生具有自然周期性并有循环往复的特点,因此,对于天然孳息的赔偿通常限定在同一或者近似周期之间,而后续循环周期的范围与条件具有不定性,往往不予赔偿。


(3)其他收益损失


此类损失目前主要指知识产权收益的损失。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益,侵害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往往超过传统的财产损失。这种计算通常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或者参照侵权人的实际收益来进行赔偿。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限制问题,在上述[(2018)最高法民终425号]案件中,金利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前,和信致远公司已完成销售的面积占可售房屋面积的比为81.38%。该比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奖金的条件,是金利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和信致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所致,应视为支付奖金的条件已成就。由此案可见,可得利益是合同被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赔偿可得利益可以弥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促使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条件


1.合同成立且有效


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法律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要求亦有所区别;《民法典》第157条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规定目的是将合同回复到未履行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保护针对的是合同如正常履行完毕情况下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两者保护方向相反。


最高人民法院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木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02号]认为:“本院二审询问中,三星公司明确,案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没有依法进行招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三星公司诉请木林森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强调,合同无效时守约方应当向违约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落入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需要合同成立且有效,赔偿的效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如同合同获得全面履行时的状态。而在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下,因合同本身不具备可履行性,当事人仅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2.客观发生违约行为

违约事实是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合同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履行全部义务均构成违约。违反合同约定这一行为本身,反映出违约方是有过错的,其他的主观因素暂不作考虑。但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以及双方责任分担时,亦须考察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3.违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可得利益与违约之间的事实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此因果关系要求损害的发生以违约为事实上的必要条件,其次,损害人的行为与法益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可得利益损失因系未来利益的损失且具有不确定性,故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上对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形成了通识,但由于市场活动的高度多变性与不确定性,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始终是司法实务上一个相对疑难复杂的问题。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大小,仍需要结合相应法律规定,予以个案分析。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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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


再审团队现有十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给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每个案件均由罗毅律师全程把控,两名资深执业律师承办和多名律师助理辅办,以流程管控细节,集中力量攻克疑难问题,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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