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从强
导读:
“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寒门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这段哲言出自清代王永彬的《围炉夜话》。意思是说,百善之中,孝居首位。评判是否孝顺,要看内心是否敬爱父母,而非仅看行为。只论行为(比如物质供养),贫困家庭便无孝子。万恶之中,淫为首要。评判是否作恶,要看实际行为,而非内心邪念。只论内心,世上便无完人。笔者看到这句话,灵光乍现,我忽然想到:‘心’是否就对应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迹’是否就是客观方面?“心”与“迹”相统一就是我们法律人说的主客观相统一。
近期,我代理的两起案件在侦查阶段先后成功撤案,当事人获得"侦查阶段无罪"的结果,恰恰都是从"主观方面"入手,通过精准把握各罪名的主观要件差异,最终说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纠错、终止侦查,避免了后续漫长的等待和不确定的结果,没有留下案底。
一、理论指引:三大犯罪主观要件解析
1.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核心在于行为人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即从一开始就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根本没有履行承诺或归还财物的打算。
2. 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最新司法政策强调要严格认定"明知",防止客观归罪。
3. 掩隐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025年8月2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必须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二、三罪区分要点对比表

三则入库案例明确了三罪之间的边界


三、掩隐罪、帮信罪向诈骗罪共犯转化情形分析
1. 帮信罪向诈骗共犯的转化
根据《意见》第8条,具备以下情形时帮信罪可转化为共犯:
(1)事先通谋:与上游犯罪分子有事前通谋;
(2)稳定配合关系:与诈骗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
(3)组织招募行为:收购或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两卡"。
2. 掩隐罪向诈骗共犯的转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以共犯论处。
四、实战案例:主观要件辩护的生动实践
案例一:贵阳诈骗案撤案全过程
基本案情:
当事人Z帮助朋友办理孩子入学事宜,收取17万元"择校费"后转交中间人。后因朋友儿子不愿来成都,朋友为追回款项,以学校不好之类的借口要求退款,并到贵阳市某派出所控告其"诈骗"。当事人Z去帮孩子上户口时,发现自己上了“网逃”名单。
办案经历:
接案后第二天我便赶赴贵阳。哪知一出机场就赶上暴雨,在派出所门口等了3小时4分钟,民警始终拒不见面,一怒之下,我转身就去了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审阅材料后当场受理。
后面公安同意听取意见,要求当事人本人来贵阳做笔录,但棘手的是,当事人当时还是"网逃"身份,为避免途中被电子眼识别抓走,我们不得不让她"头戴帽子、口罩全副武装"开车进城——活像电影里的"劫匪"镜头。
经过一年的努力,通过申请检察监督、多次沟通法律意见,我们紧扣"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点,提出:
1.未虚构教育局领导身份,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是真实的;
2.未从中牟利,所有款项均转交中间人,无非法占有目的;
3.事后积极退款,甚至自掏腰包垫付部分退款;
4.自身为企业主,收入稳定,缺乏诈骗动机。
为让检察官和警察第一时间明白思路,我还画了个法律关系图。


最终促使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案件。

撤案之后,我俩去吃了当地特色的马肉火锅,她说:"没有案底,最巴适。"
案例二:安徽帮信案终止侦查
基本案情:
Y先生为办理企业资质,通过抖音找到代办公司,依对方要求寄出U盾、公章等材料,约定办好后给对方6000元,不料对方利用其公户收取电诈资金13万元。Y先生被抓获后,民警要求其直接向受害人转账13万元,否则带回安徽刑拘。
办案经过:
我介入后立即飞往屯溪检察院提交材料,然后黄山市公安局变更管辖为休宁县公安局,原办案单位民警还声称要将当事人配偶列为嫌疑人,对当事人配偶进行侦查,当事人配偶却浑然不怕,已经做好被拘留的准备,在参加完儿子婚礼后,与我一同前往黄山。

经过一番努力,我们重点从"主观不明知"角度切入,提出:
1.正常商业往来:为办资质而提供资料,属于正当商业委托;
2.主观不明知,客观未实施: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甚至未达到帮信罪的概然性明知标准,客观上是中介在用Y先生公司公户收款,Y先生未为犯罪提供帮助,事前并未要求中介给任何费用;
3.未获利:Y先生最终未从中获得任何费用,反而是中介办理好资质后,Y先生需要支付中介费用;
4.金额也未达入罪标准:帮信罪要求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本案仅13万元。
5.Y先生家境殷实,缺乏犯罪动机。
结果:
最终不仅没有对当事人配偶进行侦查,还对当事人终止侦查,并退还取保保证金。

五、实务技巧:主观要件辩护的核心策略
从这两起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几点有效辩护策略:
1.紧扣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主观见之于客观,通过当事人不具有司法解释中”推定明知“的情形反推不具有主观故意。
2.善于运用司法解释中的"反面排除"条款:如帮信罪解释中"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掩隐罪新解释强调的"慎用推定"。
3.重视案件细节: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既往经历等,所有细节都是判断主观状态的重要依据。
4.善用检察监督程序:在公安机关沟通无果时,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撤案监督。
5.敢于指出程序违法问题:程序违法虽不直接决定实体无罪,但可争取谈判筹码,推动案件重新审查。
六、最新司法政策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司法政策传递出严格把握主观要件、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的鲜明信号:
1.掩隐罪新解释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2.帮信罪指导意见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实施帮信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要求我们在辩护中更要敢于坚持原则、善于运用规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理论照亮实践,细节决定成败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三兄弟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道:“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继续问:“你何以最差?”扁鹊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名气无法传出去,只限于我家里人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刚发作之时,人们认为他只能治一些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限于本乡里人知道。而我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人们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以为我的医术就很高明,所以名气便传遍全国。”文王说:“你说得好极了。”
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恰如扁鹊的中兄在病情刚发作之时治病,将辩护做在前面,防止因当事人身陷囹圄而被迫承认自己“明知”,最后背上“罪犯”的身份过一生。辩护人通过同行了解到,很多“刷贷款流水”类型的当事人很多都被判处了缓刑,令人惋惜。
刑事辩护如同一场"刮痧",每一层法律事实都要刮到透彻,每一道程序细节都要刮到光亮。这两个案件的撤案,不仅是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公检两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没有主观明知,就没有犯罪意图,也就不成立犯罪。
希望通过这两个真实的案例和辩护思路,能为遇到类似困境的同行和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信心——只要坚持专业辩护、理性沟通,就有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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