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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案例分析____发现原创

2022-01-04547

合同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 发现原创

原创 刘毅、李佳琳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1-04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金融诉讼中,借款人是诉讼的第一被告,但往往金融诉讼中都有担保人【含保证担保和抵质押担保等】。金融诉讼中所涉的通常包括了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因此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确认是对债权确认的根本,如若无效将面临丧失债权,本文仅从代理的案件为例,探寻未成年自然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夫妻离异时对原借款债务的承担能否对抗债权人,从而探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效力及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债务分配协议的相对性。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8日,债XX夫妻与钱多多银行借钱。

2014年3月18日,债XX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债XX与债儿子以共有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2014年3月18日,债儿子年仅16周岁。

2020年4月,因债XX夫妻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催收无果后某银行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借款后,夫妻双方离异,原借款时的承诺是否有效,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仅由一方承担债务的约定是否对债权人钱多多银行发生效力?


案件庭审争锋相对

债儿子代理律师提出:债儿子签订《抵押合同》时,年仅16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当然无效,且不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债XX:借款后不久已离异,债务归债XX,债XX前妻不承担还款责任。


债XX妻子:同意债XX所言,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代理人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抵押合同》的应当被认定有效,债儿子当然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借款时,债XX系婚姻关系存续期,债XX妻子签订了共同债务承诺书,故该笔借款应当系债XX原夫妻的共同债务,债XX夫妻离婚时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两被告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本案的债权人。


庭审查明的事实

债XX夫妻在借款后2014年11月20日协议离婚。

案涉借款用途为装修抵押房产。


法院裁判

债XX及债XX前妻承担还款责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款本息;


若债X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钱多多银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对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物,即债XX、债儿子共有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简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我国法律对此也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当然或必然无效,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


自然人因婚姻、亲属等关系的发生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在婚姻法的一系列变化中,也进一步强调和确认“共债共签”的原则,此举意在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也是为了尽可能杜绝或防范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实务要点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具体有以下几个要点:


1、自然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签订合同承担合同责任的前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抵押人之一属于上述情形。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案涉房屋系债儿子受赠取得的共有权利。

债儿子签订的《抵押合同》经监护人知晓、认可和追认。

债XX的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意在改善债儿子生活居住的环境,有利于被监护人债儿子。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系双方共同签订确认,因此其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主流司法观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

杨育霖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900号民事裁定书]


杨育霖签订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沈丽娟和杨传祥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的身份是抵押人还是法定代理人,均不影响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V》 第2622页 观点编号1404]


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系共债共签,否则不是必然属于共同债务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59~6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强调共债共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对比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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