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资讯(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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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等四部委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审计署公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被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2.5倍罚款共计7.09亿元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各税务机关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就涉税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商务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未经税务机关行政前置程序,能否构成逃税罪?——李献明逃避缴纳税款再审案(案号:(2019) 鄂刑再5号)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修订后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等四部委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12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2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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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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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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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延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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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公告》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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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12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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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12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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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12月3日,川渝两地税务局及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要求个人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须先完成纳税申报缴纳。《通告》自2022年1月1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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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审计署公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官网
12月21日,审计署侯凯审计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同时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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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被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2.5倍罚款共计7.09亿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
经查,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在SOHO尚都项目(二、三期)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违规多扣成本,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98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2.5倍罚款共计7.09亿元。
SOHO中国表示,诚恳接受,坚决落实,并按期全额缴纳上述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各税务机关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就涉税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纷纷发布通告敦促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就涉税问题开展自查
自纠,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商务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1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并予以公布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来源:中国日报中文网
12月30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回顾2021年税收工作,部署2022年重点任务。
会议指出,2022年要高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尽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大规模、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企业行业的支持力度。继续用好“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高效高质落地生根。密切做好政策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既算清纳税人缴费人的红利账,继续扩大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试点并逐步推行,又算好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的效应账,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增强减税降费综合效应。
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深化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的理念变革基础上,全面推进技术、业务、岗责变革。全面推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税务人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要聚焦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聚焦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继续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推出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开展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压缩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经办缴费业务“一窗通办”、推出第二批“首违不罚”清单等一大批利企便民的“春风行动”新举措。
要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着力提升税收治理效能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落实好常态长效打击“三假”工作机制,对各种偷逃税行为,一律严惩不贷。推进精准性监管,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着力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持续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要积极深化国际税收交流合作,全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全力筹办好2022年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积极服务国家外交工作大局。加强疫情形势下与国际税收组织的线上交流,增强中国税务的国际传播力。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未经税务机关行政前置程序,能否构成逃税罪?——李献明逃避缴纳税款再审案(案号:(2019) 鄂刑再5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献明系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间,洁达公司和原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07年9月11日,原荆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被告单位洁达公司、被告人李献明涉嫌逃税案移送公安机关,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李献明于9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先后补缴了税款458069.08元。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9日作出[2009]沙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罚金45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被告人李献明犯逃避缴纳税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万元。三、追缴逃避缴纳税款446292.51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均不服以上判决,先后多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 日作出(2019)最高法刑申231号再审决定,指令湖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法院判决】
经查,本案税务机关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刑法修正案 (七)》尚未出台,但公安机关最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时间均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经《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作出这一修订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保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有利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另一方面也给予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机会,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在发现洁达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当先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追缴或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洁达公司和李献明的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洁达公司、李献明在侦查阶段补缴全部少缴税款,后又根据原生效判决缴纳了判罚的全部罚金。对洁达公司、李献明应当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洁达公司、李献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本院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鄂刑再1号刑事裁定、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刑再终字第00001 号刑事裁定、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0]沙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二、 申诉单位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罪。
三、 申诉人李献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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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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