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段雯、宋雪涵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A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因交通事故导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A公司委托土建、机电、检测、设计等单位对火灾受损的隧道工程进行修复,因此发生了四百余万元的修复费用。A公司据此向事故车辆承保的四家保险公司主张四百余万元的修复费用,其中B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载明,修复费用仅100余万元。A公司与四家保险公司就修复费用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A公司将四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代理经过
一审中,原告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隧道损毁情况的检测报告、施工合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计量支付报表、银行付款凭证、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以证明实际费用的发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保险公司一审中提交《公估报告》,主张应当按照《公估报告》认定费用。一审法院释明各方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后,保险公司表示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最终一审判决,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规范、内容严谨、并实际履行完毕,支持了A公司四百余万元的诉请。 二审、再审中,B保险公司均申请司法鉴定,认为本案鉴定具有必要性。 三、办案感悟
本案中,特别是再审阶段若法院认为本案有鉴定的必要性,那么本案将大概率发回重审。因此,再审阶段主要强调B保险公司二审申请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以及没有鉴定的必要性,力争驳回B保险公司再审申请。 关于B保险公司二审申请鉴定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最高院关于一审法院已释明而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二审可否申请鉴定的问题,在《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第394页已明确处理意见。即二审法官除审查鉴定申请的必要性外,还需增加审查一个重要事项,即原审法院是否就相关待查明事实需鉴定向当事人作过释明,如果该当事人经释明后仍明确放弃司法鉴定,此时需对当事人放弃鉴定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专门的审查,若无正当理由,则推定该当事人对相关待证事实的举证权利作了处分,一般可以不再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鉴定的必要性。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本案中,A公司已提交了合同、计量资料、设计文件、银行转账、发票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及实际完成支付,通过庭审调查便可以查明具体数额。本案没有鉴定的必要性。 发现再审律师在本案中对B保险公司二审是否有权申请鉴定的问题,从最高院意见、类案裁判等角度详细阐述,最终再审法院采信A公司的意见,并认为一审中B保险公司未申请鉴定,在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证据足以证明损失情况下,不同意B保险公司鉴定申请、并无不当,故,驳回B保险公司再审申请。 作为再审被申请人,发现再审律师没有丝毫懈怠,深知若再审法院认为本案有鉴定必要性,大概率发回重审,从而又开始漫漫诉讼程序,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因此,再审律师在再审审查阶段,也不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类案裁判等,最终维持了胜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