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关于执行异议程序中承租人救济权的再思考____再审研析

2022-04-06386

关于执行异议程序中承租人救济权的再思考 || 再审研析

原创 发现再审委员会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4-06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作者简介

罗 毅

罗毅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二十余年专注于疑难复杂再审商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细分领域深耕不辍,专业致胜,极致服务。

联系方式:13908176157

13908176157@qq.com

于诗佳

于诗佳律师,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督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破产领域、公司治理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


编者语

以虚假租赁对抗执行常有发生,若一概赋予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将造成执行程序久拖不决。现越来越多法院不再将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作为审理承租人执行异议的唯一依据,而会根据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和占有发生时间来审查租赁权设立的时点,进而评判具体个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和第234条以提高审判质效和执行效率,更为务实科学。


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制度作出了重要修改,将原有的执行异议一体程序化救济修改为程序性异议救济和实体性异议救济分置,前者通过上下级法院的非诉程序,即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来救济;后者则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以诉讼程序进行救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第202条、204条的条文顺序分别变为第225条、227条;202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第225条、227条的条文顺序分别变为第232条、234条,但内容无实质变化。


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纠正法院不当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制度本是保护善意相对人,近年来却越发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手段。在笔者代理的执行案件,特别是涉房执行中,常因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正常推进的拍卖程序被迫中止。因此,准确识别承租人的异议并赋予其不同救济权,对平衡申请执行人和承租人权益、兼顾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承租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房屋交付


对于承租人提出的不影响房屋交付的异议,如人民法院未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应对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人民法院不应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等,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232条程序进行审理并赋予承租人复议的救济权利,实践中鲜有争议。


二、承租人提出的异议影响房屋交付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租赁物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并不必然导致承租人租赁权的消灭。此时,承租人对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房屋有异议,应属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实践中需区别对待。


根据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352号中的裁判观点:对于人民法院未否定承租人享有租赁权,承租人对人民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有异议,该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对于人民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存续的,承租人对此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将此作为案外人异议,按照234条规定赋予承租人提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对于后者,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以虚假租赁对抗执行的情形常有发生,若不加以区分而一概赋予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将造成执行程序久拖不决。因此,从近年司法裁判趋势来看,部分法院已不再一律对承租人给予案外人地位,而是分情况确定承租人的救济权,以平衡申请执行人和承租人权益、兼顾执行效率。


(一)承租人主张租赁形成于抵押(查封)之后


对于承租人主张租赁排除执行,包括涉及租赁合同效力、租赁权与抵押权设立时间顺序等问题,前些年人民法院往往会认为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而按照实体性救济程序赋予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由于案外人异议较之于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程序更为复杂,耗时更长,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且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山东高院、浙江高院、江苏高院、广东高院等部分高院(①)已经摈弃一律对承租人给予案外人地位的方式,而区分承租人租赁形成时间与抵押权设定或法院查封时间的先后来分别确定:对于承租人主张的租赁本就形成抵押(查封)之后,因其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均不是判断其异议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条件,故无需将其异议纳入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的程序处理。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执复17号、(2016)最高法执监429号案中亦持上述观点,有利于执行程序的尽快恢复。


(二)承租人主张租赁形成于抵押(查封)之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31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承租人只有在抵押(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才能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


在承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形下,如承租人仅提供一份落款时间在先的租赁合同而无其他证据,法院应当驳回承租人提出的异议。此时,承租人应当通过程序性异议程序还是实体性程序进行救济?对此,四川高院出台的《关于涉租赁房屋执行的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的,承租人对法院作出的驳回其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驳回裁定中应当告知该权利)”(②)。该院认为应当通过区分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时间与抵押权设定或法院查封时间的先后来分别确定,而不能仅凭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形成时间来判断,即承租人占有在先,则为案外人,反之则为利害关系人。


笔者认为,执行异议程序虽为形式审查,但承租人仍应当在该程序中进行充分举证。对于承租人仅提供了一份落款时间在先的租赁合同而无占有相关证据时,其要求阻却租赁物交付的主张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此时,若再赋予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权,将导致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执行异议之诉两审终审后才能恢复执行,极大延后债权清偿时间。四川高院的前述规定较其他地方高院更为细化,紧紧围绕承租人能够阻却租赁物交付法定条件,在承租人明显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驳回其异议并赋予复议权更有利于纠纷解决。四川高院的这一规定与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复47号案的裁判观点较为类似,该案承租人虽然提供了一份签订于抵押设立前的合同,但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最终认为承租人主张的租赁事实真伪不明、未能达到证明标准,故认定承租人为利害关系人而非案外人,赋予其复议权。因此,笔者认为在承租人仅提供一份落款时间在先的租赁合同而无其他证据时,认定承租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实体权利冲突,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设立时意在救济的场景,法律无需赋予其案外人身份而认定为利害关系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务实性。


参考文献:

① 如山东高院执行局颁布的《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江苏高院颁布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浙江高院颁布的《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广东高院执行局颁布的《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② 周磊、王长军:《执行异议审查中的一事不再理》,(点击蓝色字体查看全文)。






往期回顾



 发现所再审业务指导委员会介绍 


发现所再审业务指导委员会汇集全所精英律师之力,持续聚焦重大疑难复杂的再审案件,以积硅步至千里之精神,坚持每周再审业务的钻研与研判,成功代理多起再审案件。未来将致力于打造成为西南地区再审业务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交流的一流平台,为广大青年律师业务承办与开拓赋能,为遭遇司法不公的当事人解忧。我们的目标是:愿天下再无冤假错案!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