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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能否申请再审?___再审研析

2022-07-27473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能否申请再审?|| 再审研析

原创 发现再审委员会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7-27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作者简介

罗  毅

罗毅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二十余年专注于疑难复杂再审商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细分领域深耕不辍,专业致胜,极致服务。

联系方式:13908176157

13908176157@qq.com

汪  林

汪林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逻辑清晰,思维敏捷,善于沟通交流,熟悉金融合同纠纷、房地产与建工合同纠纷等领域的业务。

联系方式:18602832432

1037244128@qq.com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将如何处理?笔者通过一起亲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浅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6日,A银行以金融借款纠纷为由将B公司、C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作出的第四项判决如下:“A银行对B公司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中心广场西侧广场享有抵押权,有权在C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时,与B公司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6907.93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B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依法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被四川省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21年10月27日,B公司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B公司称其系因经济困难,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现申请再审要求撤销成都中院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


2021年11月24日,四川省高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裁判理由


四川省高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首先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本案一审判决后,B公司虽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裁定案B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B公司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由此可见B公司的行为明显系滥用诉权和规避诉讼义务,故本案对B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依法裁定驳回B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研析


一、何为再审审查?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再审请求的诉讼标的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方面要求从程序上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判,另一方面要求从实体上对争议事实的重新审理。因此,在再审的审查或审理程序上呈现出“三阶段式”审查:


第一阶段审查再审请求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即再审申请形式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再审请求所依据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限定列举的再审事由,即再审事由实质审查;


只有通过上述两个阶段的审查并撤销已生效的裁判,才能进入第三阶段即对案件争议事实重新审理。


二、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是否予以限制?


1.应予以限制的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视为其接受一审裁判结果,其对诉讼权利已作出处分,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受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况且,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上诉转而选择申请再审的救济渠道,往往源于规避交纳上诉费的利益考量。因此,对该类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原意。对于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3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应予以限制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256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均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已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应通过再审再给予其他救济途径。


本案中,四川省高院亦借鉴了最高院的裁判规则,对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申请再审时予以驳回再审申请。此外,浙江省高院【(2018)浙民申3095号】、广东省高院【(2019)粤民申8248号】、福建省高院【(2020)闽民申2274号】等法院在进行再审审查时也借鉴了上述最高院的裁判规则。


三、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被驳回再审申请时如何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第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现已变更为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据此,若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被驳回再审申请后,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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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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