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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____个人财产保护——婚前篇

2022-08-31468

家事传承 || 个人财产保护——婚前篇

原创 谢莲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8-31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配是夫妻争议的“重灾区”,夫妻因对此无法协商一致诉诸法律的案件比比皆是。诉诸法律后,当事人常常因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区分或未对个人财产采取适度的保护而悔恨交加。


夫妻个人财产,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个人财产不仅是个人价值的体现,包含个人的智慧和努力,或多或少还包含家族财富的传承。对个人财富保护实则为夫妻双方的刚性需求,但因碍于情面、担心影响夫妻感情等原因而搁置一旁。


本文将从个人财产保护的必要性、法律依据、最佳时间点、保护方法等方面予以讨论和分析,以期为有需要的夫妻提供参考。




一、个人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双方婚后取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权利。 


在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习惯于将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导致该部分个人财产将因无法有效区分而不能得到保护。


例:男女双方于2016年1月2日登记结婚,男方某银行账户在2016年1月1日的余额为28万元,2017年8月1日余额为302元,期间有存取。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该银行账户余额为6万元。女方主张该6万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双方平均分割。男方主张该余额为婚前存款余额,为其个人财产,不应在双方之间分配。


法律评析:在该案中,男方未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隔离和保护,婚后自愿将其个人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即使结婚之日至2017年8月,该账户无进项,但其个人财产几近消耗殆尽。离婚时该账户余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享有一半权利。


共同财产制的初衷是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人把婚姻作为敛财的工具和手段。善良之人应当被保护,邪恶之人也要防范。但是善良之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方法对个人财产进行保护,法律也爱莫能助。


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进行明确或隔离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将更为明晰,在结婚时可以让夫妻双方对未来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合理预期,避免不合理期待,在离婚时也可以减少纠纷。



二、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个人财产可分为法定的个人财产和约定的个人财产。


第一,法定的个人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即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规定。即“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约定的个人财产,是夫妻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孳息、增值、收益)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所确定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是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的法律依据。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个人财产保护的最佳时间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及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即使是婚后取得也属于个人财产。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更多的是针对婚前个人财产。


古时“六礼”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个过程。“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亲迎仪式举行完毕,男女双方就正式结为夫妻了。现在我们采取婚姻登记制度,婚姻关系的建立以登记时间为准,判断是否为婚前个人财产也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


因此,婚姻登记前,是对婚前个人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最佳时间。



四、应关注个人财产保护的群体


(一)夫妻双方财富差距过大者。物质财富差距过大本身暗含双方家庭、教育、成长环境、观念的诸多的差异,婚姻本身的风险相对更高。此种情况下对个人财产进行保护,可以有效防止“骗婚”和各种“居心叵测”。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者。再婚家庭一般有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夫妻双方年龄差距过大者。排除婚姻本身考验,年老一方财富积累时间更长,财富可能相对更多。老少夫妻需要面临“老”、“病”、“死”时间差距较大的问题。先老一方基于老年生活需要对物质保障需求更高,更应关注个人财产保护。


(四)夕阳婚者。老人的精神生活和情感诉求应当得到满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夕阳婚常因牵涉到经济纠纷较多,如赡养费、财产分割等导致“身后事”麻烦不断,故而得不到子女支持。如果做好个人财产保护,打消子女顾虑,夕阳婚不仅更容易得到子女支持,对当事人也更有保障。


(五)夫妻感情基础比较薄弱者 。如闪婚,双方缺少相处和了解,婚姻本身风险相对较高,为避免识人不慧遭受重大损失和陷入财产纠纷,适度的个人财产保护是必要的。



五、个人财产保护的方法


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可分为被动保护和主动保护。

被动保护个人财产的关键在于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保持个人财产独立。个人财产独立是指将个人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等个人其他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保持独立,使之容易被区分,这是个人财产受到保护的前提。如婚前个人银行账户,婚后该账户从未使用,该账户余额及利息收入自然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法定的个人财产,被动保护也能起到保护效果。其原因在于,婚后一方或双方对个人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投资、管理等行为,基于夫妻协力原则,对方对另一方个人财产增值和收益享有同等权利。如婚前投资购买的股票,婚后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卖出而获得的增值和收益,配偶有权参与分配,反之,结婚直至离婚期间,财产所有方并未对该股票进行任何操作,即使该股票有收益,其配偶无权参与该股票收益的分配。


积极保护则为以约定方式明确个人财产,即签署财产协议。如果将消极保护比喻为在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划一条线,积极保护可以说是将个人财产画一个圈,以彻底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防止个人财产向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


草拟和签署财产协议须注意: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口头协议,因举证难度较大,一旦对方反悔或否认,难以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2.自愿签订。财产协议必然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保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如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将有可能受到挑战。3.协议内容应当相对公平。在订立协议时,协议内容如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4.个人财产梳理完整,避免遗漏,如收益性保险产品、婚前个人债权、附条件、附期限或附义务的赠予等。5.充分考虑个人财产的孳息、自然增值、婚后收益和形态转化,如房租收入、房屋拆迁费用、投资收益等情况。


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及具体实施,所考虑因素复杂、可选的工具较多、适用法律可能发生变化,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对个人财产进行保护并不是否认爱情,而是让人放下防备更加自信的走入婚姻。由于对个人财产有了适度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也强化了婚烟的爱情基础。进入婚姻状态前,对婚姻有认识、有准备、有规划,尤其是对个人财产适度保护,有助于减少隔阂、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从源头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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