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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刑辩____刑辩案件之“以术得道”

2022-09-27404

发现刑辩 || 刑辩案件之“以术得道”

原创 刘俊秀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9-27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前  言

《孙子兵法》中,孙子曰:道为术之灵,术为道之体;以道统术,以术得道。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是让辩护人的专业的法律辩护意见被司法办案机关所采纳,所以辩护人应当充分利用有效的方法和策略,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尽可能地被司法办案机关予以采纳。



刑事案件辩护之术


一、了解刑事案件的全流程


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顺序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辩护律师进行沟通的办案机关不一样,所以,要在不同阶段,与不同的办案机关交涉、沟通以及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文书。


二、充分关注司法机关案件办理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


第一,关注刑事拘留的开始时间


侦查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之后,主要的工作是对案件证据进行侦查、完善。在报请检察院批捕之前,侦查机关最长可以刑事拘留37天。所以,在这37天内,侦查机关需要将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固定,否则检察院将不予批捕。所以,在这个期间,辩护律师应积极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与侦办人员沟通了解案情,并相应进行取保候审申请以及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二,关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的时间


刑事案件办理当中,对于侦查机关报请批捕的时间节点也非常重要。侦查机关将当事人犯罪的证据固定后,将会向检察院报请批捕。辩护律师应当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积极与侦办人员联系,确定何时报请批捕。报请批捕期间,时间会比较短,这个期间,应当积极与检察院承办人员取得联系,及时会见当事人,并向检察院及时提交不予批捕等法律意见书,让检察院得以及时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第三,关注案件由侦查机关向检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间一般仅有1个月到45天的时间。在这个期间,需要做的工作特别多。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尽快阅卷,并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和分析,之后对于证据情况,与当事人进行核对,最终形成辩护意见,并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等法律意见书。


第四,关注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法院的时间


案件由检察院移送法院后,属于审判阶段。如在审判阶段之前并未代理的,则在确定案件移送法院后,应尽快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并针对证据、会见等情况,提交辩护提纲、辩护意见等文书。在庭审之后,尽快提交辩护词。


三、法律文书是刑辩律师的“武器”,应充分利用好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作为辩护律师而言,形成自己的风格就好,关键在于通过法律文书,让自己的辩护意见充分得到展示、进而说服承办人员。所以,笔者认为,作为辩护律师,应当把足够的精力花在撰写法律文书上面。毕竟,辩护律师所有的努力和工作,最终是体现在法律文书之上的。虽然法律文书没有固定格式,但是核心要点必须要有:第一,案件事实分析,第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甚至在法律适用这块,可以充分将案件背后的法理、立法背景予以充分阐述。


另外,笔者认为,在可以递交的任何一份法律文书上,根据情况,都可以将自己的辩护意见进行充分展示。


举个例子,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对于已经被批捕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仍然有机会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被羁押。虽然对于已经批捕的当事人来说,仅申请取保候审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辩护律师还是可以继续做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这项工作。虽然已经被批捕,对于检察院而言,是认定当事人具有犯罪事实的,检察院的意见并不代表律师要认同,辩护律师认为是无罪的,那么,笔者认为,作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在递交的申请书上将自己已经掌握的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情况、法律适用问题等无罪辩护的观点进行陈述,并不是一味地只能根据上述规定的思路走,要让承办人员进一步了解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便当下检察院不一定据此变更强制措施,但是这样也会为后续的辩护起到一个铺垫作用,在检察官的心里埋下一颗怀疑的种子、多一个办理该案件的角度。


四、细节做到极致,会有不一样的效果


法律文书承载了辩护律师的对案件代理的所有努力和作出的工作。为了避免案件承办人员因手里案件多,在没有看律师法律文书情形下便作出相应结论的情形,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应辩护意见文书时,可以把充满仪式感和正式感的法律文书提交给办案人员。比如,向检察院、法院等提交辩护意见的同时,将相关案例、证据材料等一同提交,并制作单独的、正式的封面、目录等,提交一份外观制作精致的法律文书,会有让办案人员眼前一亮,忍不住动手翻开认真阅读的效果。


五、不要对当事人怀有偏见


作为辩护律师,不能因为听取了办案机关或者阅卷后,便对当事人产生“有罪”的偏见,甚至要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当事人在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时,是弱势的,辩护律师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与当事人对抗检查机关的刑事指控,只有以这样的角度,才能尽全力将去挖掘辩护要点、做有效的辩护,这也是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意义所在。


六、情理阐述的重要性


虽然刑事辩护核心是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但是,无论是法律文书的呈现还是面对面地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都完全可以将“情理辩护”的策略进行充分运用。法律的适用是机械甚至冰冷的,但是作为人,都有情感,检察官、法官都不例外。所以在提供辩护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充分挖掘当事人在这个案件背后的一些令人值得同情、值得肯定或者值得鼓励的事项作为辩护要点之一,比如童年的经历、成长过程、婚姻家庭情况、犯罪前的生活现状、当事人在平常工作生活中的良好表现、需要抚养或抚养的人员情况等。


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个人的经验、才智都是有限的,没有一个人是全知。作为律师这个职业,想要不断提升执业技能和专业素质,需要不断地学习、积极与他人沟通交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可以向同行交流取经,还应不断加强案例检索及研读,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立法背景、法理理论、办案方法策略等进行充分掌握,以便提供有效的辩护。


结  语


关于辩护之“术”,没有明确的规则,为成就辩护之“道”,辩护律师需要不断总结、学习,只要能为我所用之“术”,都可以采纳,成为辩护工作的利器。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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