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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刑辩____刑事会见次数与重点内容的思考(附《会见笔录》模板)

2022-06-02443

发现刑辩 || 刑事会见次数与重点内容的思考(附《会见笔录》模板)

原创 黄大海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6-0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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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会见,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以下简称家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辩护人与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接见的执业活动。


对于当事人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案件,辩护人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第一步是会见。会见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刑事辩护效果。因此,从某种程度讲,会见是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基石。


一、会见的重要性


会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权利。想要实现有效辩护的效果,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规定的辩护人权利都要充分行使。


会见是辩护人与家属第一次交流时,家属最迫切的服务需求。


会见是辩护人阅卷前了解案情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会见是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


会见是当事人与家属保持联系的重要渠道。


会见是辩护人慰藉当事人与家属的有效方式之一。


如果仅委托单次会见,实现最佳的会见效果是实现签约全程委托(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期间均委托辩护)的重要路径。


二、会见的次数安排


中国文化讲究中庸——多则生厌,少则不足。


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并未明确规定会见的次数。无规则不等于无原则。其原则是根据案情需要,合理安排会见次数。过多则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影响其他辩护人行使会见权利(这与民法上的权利滥用原则类似。辩护人极可能面临一种法律风险:当事人或家属要求每周会见一次或者两次,看守所工作人员认为这是权利滥用便向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反映后,律师辩护人被调查约谈甚至被警告);过少则不能实现预期的会见目标,进而影响辩护效果。


笔者认为,根据案情需要合理安排会见次数,主要考虑的是每次会见突出重点内容(主题明确)、会见基本达到预期目标,并适当考虑当事人或者家属情绪方面的需求。


三、会见的重点内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律发通(2017)51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列举了会见的主题事项。这可以作为刚入行的刑事律师的初次会见提纲参考。即便是初次会见,它有普适性,没有针对性。更不足以据此完成案件所有阶段的会见。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对律师会见工作了更细化的规定,分为一般规范、侦查期间的会见、审查起诉期间的会见、一审期间的会见、二审期间的会见、死刑复核期间的会见六部分。整体上规定很细,指导性较强,可以作为会见内容(会见笔录)参考,但会见提纲需要自己提炼。会见提纲非常重要,务必做到内容明确、思路清晰、烂熟于心,才能在会见时与当事人脱稿交流。我们可以试想,辩护人与当事人交流时反复看书稿,极可能给当事人留下不专业、不娴熟、不自信的印象,进而影响辩护效果甚至被解除委托。


笔者认为,刑事会见的次数与重点内容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以上仅是通常情况下,刑事会见的次数与重点内容。


笔者认为,首先,尽量一个主题会见一次。这样可以给家属及当事人传达一种信息——辩护人开展工作思路清晰、有条不紊,而且工作内容可细化、可量化、可感知(不忽悠);其次,尽量一个月左右会见一次。这是案件办理的需要,也是当事人及家属情感需求的合理期待,同时能体现出与当事人同监舍其他人员的辩护人的工作的差异化。


四、会见的核心原则


笔者认为,会见次数与重点内容的安排的核心原则是以目标为导向。我们会见要达到什么目的?实现什么预期效果?


无锡市滨湖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发布的《律师会见操作指引》第五条明确了会见的目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有四个,一是确认委托关系,二是核实相关证据,三是协商辩护思路,四是告知诉讼程序。笔者认为,从客户维护的角度讲,心理疏导、民事(家事)转达的目的不可忽视。


笔者认为,会见的目的可概括为:实现有效沟通、达到沟通目标、顾及客户情绪。


五、会见与通信相结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从文义理解,“会见”与“通信”是并列的两项权利。


实务中,司法机关也多次联合发布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文件。辩护人大多充分行使了会见权,但极少行使通信权。笔者认为,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会见时面对面沟通较书信沟通更直接;二是通信权有法律依据,但没有司法文件的保障,行使通信权的时候可能会遇到障碍。


笔者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行使通信权。比如辩护人就少量的简单问题询问当事人时;辩护人因工作或身体原因不便前往会见、当事人或家属又不同意由他人代为会见时;辩护人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规定、法律分析意见、法律检索及类案检索材料、帮助梳理案情时(当面的告知,当事人记不住)等等。


辩护人与当事人通信时要注意:一是以《通信专用介绍函》代替《会见专用介绍函》;二是所有材料不能有订书钉、回形针、铁夹子等金属材料及塑料制品的尖锐材料(以胶水粘贴纸张,并标注清楚页码);三是文中用词用语要理性客观(不要有情绪性字词);四是将手续材料(通信函、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及书信(需要沟通的图文内容)以邮政EMS邮寄到看守所(收件人写“某看守所转在押人员某某”)。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本文作者黄大海律师提供的《会见笔录》模板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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