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已经在其他案件审理查明中认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还能翻盘?|| 建工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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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笔人 / 杨 娟
建工手记栏目由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团队高级顾问杨娟女士创办,以其作为前法官办理的建工案件为基础,从记忆点、要点提示、解析的角度进行整体梳理。
记忆点
这是我记忆中最曲折的一件建工案件。
一审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裁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其他裁判文书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原告无需举证为由,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并发回重审,重审遂按照二审的意思进行了改判,改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却又再次改判,改判结果与原一审结果一致。
是不是被绕晕了?简言之,原一审的裁判结果完全正确。后面的诉讼程序足足浪费了当事人两年的时间和金钱,最终回到了原点。
要 点
1.在其他诉讼中,被告因某些原因(熟悉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转包、分包、挂靠的都懂)委托原告参与诉讼处理纠纷,原告在其他诉讼中陈述其与被告系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关系;
2.本案审理查明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结算等方面,足以认定案涉工程是由被告转包给沈某,沈某再分包了部分工程给原告,而非由被告直接发包给原告。
提 示
1.证据没有原件,可以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但对于复印件的来源陈述非常重要;
2.其他生效裁判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则上主张方可以不再对查明事实举证予以证明,但其他生效裁判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时,主张方仍然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所做的虚假陈述,应当受到相应处罚,但虚假陈述不限制事实查明,法律事实仍旧应以查明的事实为准;
4.法律和事实,不是一回事,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挂靠、业主直接发包等情形的认定,是法律问题,事实必须结合法律,才能发挥出证据为王的最大效果。
附:判决书

全文篇幅较长,您可以关注发现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送“建工手记01”至后台,获取链接下载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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