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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新《矿产资源法》下矿业权执行主题分享会 | 发现资讯

2026-04-3056

2026年4月29日,由金融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金融债权实现:新《矿产资源法》下矿业权执行新变化"主题分享会在律所法律讲堂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吸引了律所各专业领域律师、矿业行业从业者参与,共同探讨新法背景下矿业权司法执行的前沿问题与实务路径。

FAXIAN LAW FIRM



资深专家联袂解读

理论实务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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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会由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广焱主持,由具有十余年法院执行与审判工作经验的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骆辉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同时邀请到拥有二十余年矿业一线运营管理经验的原四川省矿业协会副会长潘晓东先生作为嘉宾,从法律规则、行业实践与金融实操多维度展开深度分享。


骆辉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新《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背景与核心制度变革。他指出,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其最核心的制度突破是确立了"权证分离"原则,将过去捆绑的行政许可与民事财产权进行剥离,明确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为矿业权的市场化配置和司法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过去采矿许可证一证兼具行政许可与财产权双重属性,导致司法执行中需要等待行政审批,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骆辉律师结合新旧制度对比解释道,“新法下将权利拆分为两证,红色不动产权证书体现用益物权,白色许可证规范作业行为,法院执行时可直接依据物权登记信息采取措施,无需纠结行政许可状态,执行效率将得到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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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新法实施对矿业权执行的影响,骆辉律师重点解读了五大核心变化:


1.执行标的边界清晰化:执行对象从模糊的“许可证”明确为登记在簿的“矿业权”用益物权,物权登记成为执行核心依据,有效规避行政许可对司法效率的干扰。2025年9月四川省已颁发全省首本采矿权不动产权证书,标志着配套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加速落地。


2.转让执行程序简化:取消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法院可直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彻底告别“先审批、后过户”的旧模式,执行周期大幅缩短,确定性显著增强。


3.物权保护力度强化:案外人异议审查以矿业权登记簿为核心标准,登记簿效力优先于权利证书,极大增强了矿业权的公示公信力,有效减少执行中的权属争议。


4.生态修复责任纳入执行考量:生态修复义务成为法定前置环节,处置前必须核查修复义务履行情况,评估价值需扣除修复成本,拍卖款优先预留修复资金。2026年2月西乌珠穆沁旗法院成功执行1.46亿元生态修复费用案件,充分彰显了生态债务的强制执行效力。


5.查封期限适用统一规则:明确矿业权统一适用不动产三年查封期限,执行操作更加规范稳定,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


针对金融机构普遍关注的债权实现问题,骆辉律师特别指出,新制度下银行金融债权实现路径更加清晰:风控模式将从过去的主体信用加权证瑕疵审查,转向更纯粹的资源储量、开采价值与市场潜力评估;金融机构可围绕矿业权设计标准化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也将显著提升,违约后可通过司法程序高效处置抵押矿业权,变现能力大幅增强。



实务痛点精准剖析

风险应对路径明确


分享中,骆辉律师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三大实务风险,并提出针对性应对策略:


1.行政许可衔接风险:“司法拍卖竞得的仅为用益物权,并不自动获得勘查、采矿许可。”骆辉律师以(2025)闽0481民初698号案件为例,该案中林某竞买的采矿权因许可证过期未续期导致权利灭失,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他提醒金融机构在放贷前需全面核查矿业权的产业政策合规性、环保要求及许可证续期可行性,拍卖文件中需充分披露许可相关风险。


2.生态修复债务承接风险:矿业权转让后生态修复义务并不免除,竞买人可能需要承接历史遗留的修复债务。建议在处置前主动向主管部门核实生态修复欠费情况,申请从拍卖款中优先预留修复资金。


3.抵押物价值减损风险:抵押权本身稳定,但矿业权价值高度依赖许可证有效性,若许可证失效将导致价值严重减损。需要持续监控矿业权许可证的有效性,处置时结合许可状态审慎评估资产价值。


针对矿业权抵押后因压覆、收回等原因灭失的特殊情形,骆辉律师明确指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要求提存,为金融机构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他特别强调:“对于2025年7月1日前颁发的旧许可证,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与新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金融机构无需担心旧证的法律效力问题。”



行业视角碰撞交锋

实操难题现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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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宾点评环节,潘晓东先生结合二十余年矿业从业经验,从行业实操角度分享了对新矿法实施的观察与思考。他坦言:“矿业权的核心价值在于资源,而非证书本身。法律层面确立的物权属性,在实操中仍面临多部门监管、政策稳定性等多重挑战。”他指出,矿业管理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地方政策执行差异较大,部分地区存在矿业权人虽持有合法权证但无法进场开采的情况。


针对参会律师提出的储量评估争议问题,潘晓东先生解释道,"矿产赋存于地下,勘查程度越高越接近真实情况,但完全精准是不可能的,行业本身就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这些都需要在评估和处置时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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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勇主任则围绕金融机构实操痛点展开交流,他结合实务案例建议金融机构在办理矿业权抵押业务时,要合理选择评估机构,充分考虑矿产品价格波动因素,适当降低抵押率,防范价值高估风险。


关于探矿权抵押的争议问题,周永勇主任表示:“理论上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可以抵押,但实践中由于探矿权价值不确定性大,只有少数资源前景明确的探矿权能获得金融机构认可,整体案例较少,且各地操作标准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股权冻结与矿业权处置的关系,他特别提醒:“股权冻结限制的是股东的股权处分权,并不直接限制公司名下矿业权的抵押或转让,但实操中仍需注意两者的关联风险,避免资产悬空。”


互动交流环节,参会人员围绕矿业权标高调整、储量核实程序、权证续期风险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嘉宾结合法律法规与行业实践逐一解答,现场交流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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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会是金融专业委员会聚焦前沿法律问题、服务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理论解读与实务经验的深度融合,为律师办理矿业权相关金融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也为金融机构在新法背景下完善矿业权抵押风控体系、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提供了切实参考。下一步,金融专业委员会将持续关注金融领域立法动态与行业痛点,推出更多高质量的专业分享活动,为提升金融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