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 两高发布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解释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
人民司法:李静 姜金良 |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理解与适用(点击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点击阅读)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ND-

发现律所 人才招募
发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现有律师及工作人员四百余人,为“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双优律所。发现所总部位于成都,在北京、重庆、宜宾、遂宁设有分所,在美国和香港设立办公室事宜正洽谈中。
发现长期致力于优秀人才的招募、培养以及分支机构的建设,如果你心怀法治理想,认可发现的文化,发现诚邀您的加盟,一起共筑大梦、共创大业、共享未来!
律所联营、合并,分所加盟,合伙人加盟,请联系罗毅主任:
13908176157,13908176157@qq.com
各地办公室专职律师,律师助理加盟:
成都办公室联系人 陈星彤女士:
13880926596(同微信)
faxianhr@faxianlaw.com
重庆办公室联系人 李迎春主任:
15334546999 187279623@qq.com
北京办公室联系人 陈星彤女士:
13880926596(同微信)
faxianhr@faxianlaw.com
宜宾办公室联系人 李霞主任:
13890911671 1292268835@qq.com
遂宁办公室联系人 崔清主任:
13982555747 48129142@qq.com
总部地址:中国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5楼6楼
发现将用简约极致的书院、开放包容的理念、专业的培训、优渥的薪酬引领您成为有灵魂的法律人!
欢迎您预约莅所参观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