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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解读____重磅!最高法明确网络盗刷、伪卡交易、息费过高等问题的处理方法

2021-05-25388

发现解读 || 重磅!最高法明确网络盗刷、伪卡交易、息费过高等问题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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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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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正式生效。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也进入了“互联网”时代。聚焦金融产品新模式,如何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成为了立法者思考的核心要点。《银行卡规定》出台,正式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前互联网革新风口里立下的新里程碑,为高效规制互联网金融,化解全球金融风险、提高我国金融国际竞争力提供了稳固的司法背景。文本就新出台的规定重点内容,结合《民法典》与民二庭负责人就《银行卡规定》答记者问进行简要解读。


一、保障持卡人办理银行卡业务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二条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条文解读

从基本法律关系上来看,银行卡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息费违约条款则为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与497条,对格式合同进行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规定无效的情形,本条规定着重强调了持卡人在与发卡行订立银行卡合同时的知情权。在一般情形中,发卡行往往只对客户强调刷卡免息优惠以及分期支付免息等功能,而不将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条款向用户详细解释,导致实践中大量存在因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实践中,持卡人在不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的情况下就签订信用卡合同,严重影响了持卡人的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


本规定出台即是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当发卡行未与持卡人详细解读息费违约条款,或加重持卡人的义务等,视为双方未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意,该银行卡合同无效。同时,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也从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发卡行对持卡人应当知晓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入手,对有关网络支付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这几条规定也促使发卡行需将相关条文进行重新审核,在办理手续与程序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管,尽快出具相应的办事流程指南,以便更加安全、高效进行金融服务。


二、银行卡盗刷时,持卡人和发卡行的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的认证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材料。

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条文解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通过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该条文意在指引当事人如何举证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点明了法院的认证规则,法官将会根据如上类型的材料对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


同时本条第二款,也为发卡行、非银行机构(如商家)列举了可以证明交易非盗刷的证明材料,如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各方在发现相关情况后,都可以根据本条文的指引进行维权。


(二)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及未履行的后果。

第五条  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条文解读:

本条意在规制发卡行对银行卡盗刷情况进行监管和及时跟进,按照“谁占有谁举证”的规则,发卡行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告知发卡行,其银行卡已经被盗刷的情况,发卡行没有及时向当事人核实银行卡持有情况,也不能提供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导致当事人无法对案件详情进行取证的,发卡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十一条  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


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责任,发卡行申请追加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主张存在过错的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相应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收单行与特约商户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因收单行未严格保障持卡人的交易安全,未履行审核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等,最终导致盗刷发生,收单行与特约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民法院的认证规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条文解读:

本条确认了人民法院认证规则,即应当综合审查:1.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如常发的持卡人与真卡在国内,而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从客观上可以认定持卡人无法完成这种交易类型。2.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3.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4.持卡人用卡习惯。如持卡人的购物习惯及消费水平上来判断。6.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是否为偶然被盗刷,或者经常性盗刷。6.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否是正规、安全的平台。7.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等证据材料来进行审理。

  

(四)发生盗刷时的责任认定问题。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

银行卡的盗刷事实分为伪卡盗刷与网络盗刷。伪卡盗刷,即伪造他人银行卡进行盗刷活动;网络盗刷即窃取他人银行卡网络交易信息和身份验证识别进行盗刷活动。


本条文主要规定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成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情形下,因银行卡盗刷发生纠纷的责任认定问题。因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故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至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与有过错、减损义务的规定,区分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分四款对发卡行、持卡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条文的核心要点如下:


1.银行卡盗刷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合法授权行为。


2.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此意在督促发卡行对银行卡业务合规进程的监管与规制,保障金融业务的顺利进行,发卡行在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应当促使其提供更安全、稳妥的服务,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银行卡交易的风险来源。


 3.因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差异,本规定区分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两种情形。对于信用卡盗刷,又区分发卡行已经扣划透支本息违约金等和未扣划两种情形。


本条文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过错责任的规定: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指引了人民法院审理证据时,应当从持卡人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和通常做法,是否妥善保管银行卡卡片、卡片信息、密码等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信息,是否以具有安全性的方式使用银行卡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5、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义务的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反减损义务的,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击图片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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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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