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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__部分保证人责任的免除对其他保证人的影响

2022-07-25367

发现原创 || 部分保证人责任的免除对其他保证人的影响

原创 周永勇、裴培祥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7-25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多重结构且并非一成不变,正所谓,“剪不断、理还乱”,作为债权人,若在维权过程中与部分保证人达成和解,或放弃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此举是否会影响债权人向其他保证人行权?针对该问题的解答,需要结合多重要素而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是需要理清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先看看下面的案例。


第一部分:案例剧场


案情简介


1.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6年5月,龙台公司与F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其为力浩公司的3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龙台公司与力浩公司、裕嘉公司等18方主体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裕嘉公司等17方主体为龙台公司向F银行的保证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力浩公司逾期还款,龙台公司向F银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续,力浩公司未向龙台公司偿还代垫款,各反担保人亦未履行反担保责任。


2、追偿情况

龙台公司对力浩公司等18方主体发起追偿之诉,法院判决力浩公司应支付龙台公司垫付款,裕嘉公司等17方主体对力浩公司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有权向力浩公司追偿。


执行程序中,2018年5月,龙台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丰源公司、张敏(乙方)达成协议,约定乙方同意代力浩公司向甲方归还200万元,待乙方归还后,甲方免除丰源公司、张敏、张植的其他保证责任,不再追偿其他款项。合同签订后,张敏只支付了165万元。


2020年5月,龙台公司(甲方)与裕嘉公司(乙方)达成协议,约定力浩公司尚欠甲方约358万元,乙方以其所有的房屋折价抵偿力浩公司的欠款75万元(此款项包含代替卢祖良等6方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保证责任)。甲方同意在办理完登记后申请解除查封与冻结措施,并在收到不动产证书后免除乙方、卢祖良等共7方主体的担保责任。


2020年6月,龙台公司依约向法院申请解除裕嘉公司等特定主体的执行措施,免除其剩余的保证责任,终结对裕嘉公司等主体的执行。为此,被执行人张植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法院回复:“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张植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因此,与申请执行人免除部分被执行人责任并无关系。张植申请结案的必须在责任全部清偿后方能以执行完毕结案”,同时法院以需长期履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后续,张植对该结案方式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在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张植提请复议,最终该市中院裁定撤销原执行异议的裁定,并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龙台公司与裕嘉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免除裕嘉公司等7方主体的保证责任,该免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法院认定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文书已认定裕嘉公司等17方主体应对力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裕嘉公司等17方主体系连带共同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在保证人内部,承担的还款金额均等。龙台公司在与裕嘉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免除了裕嘉公司等7方主体的保证责任,剩余的包含张植在内的10方主体在裕嘉公司等7方主体应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对龙台公司的债务消灭。龙台公司免除裕嘉公司等7方主体担保责任的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


第二部分:实务扩展


实践中,针对同一笔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形,若债权人免除其中一个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该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的问题需要视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定。据此,我们需要理清保证人之间可能存在何种关系。


一、共同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若同一债务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共同保证人之间既可能是按份共同保证,也可能是连带共同保证(此处为广义上的连带共同保证,也有学者称之为非按份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情形下,各保证人对外只在约定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对内(即保证人内部之间)并无关系。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摊。


连带共同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各保证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但保证人内部之间是否存在互相追偿关系,原则上需要视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约定或者其他法定情形。若保证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则为“真正连带共同保证”(此处为狭义上的连带共同保证);若保证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则为“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


(一)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无论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定义的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实践中会产生如下四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



 (二)保证人内部追偿权问题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条款中提及的连带共同担保应当取其狭义解释,即真正连带共同担保。据此,结合《民法典》第519条关于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的规定,保证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可暂分如下情形:



二、保证人之间的相对涉他效力


如上所述,数个保证人之间可能存在按份共同保证,也可能存在具有内部追偿权的真正连带共同保证,或者是无内部追偿权的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和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形下,原则上认为在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债权人对其中一个保证人的行权效力不会及于其他保证人。例如,在债权人免除其中一个按份共同保证人或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其余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各保证人之间形成真正连带共同保证(即具有相互追偿权的连带债务关系)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行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民法典》第520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据此,在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延迟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前述行权行为的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真正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形下,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其担保责任被免除,此举本质上属于免除该保证人责任的行为,在债权人免除该保证人债务的范围内,应当免除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甲对乙享有200万元的债权,A、B为保证人,保证期间分别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1年。假设A、B为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具有追偿权。甲在主债权届满后9个月内向B主张权利时,未在保证期间内向A主张权利,导致B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再向A追偿。此时在A被免除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按照A与B约定的份额,或难以确定份额时按照均等份额),B应相应免责。


此外,若债权人未认真审核保证合同相关手续,致使部分保证人因保证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而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此时有相互追偿权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该保证人被免除的责任范围内是否还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呢?实践中,有法院认为该情形是由于债权人存在审核不严的过错而免除了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有相互追偿权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该保证人被免除的责任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可详见(2021)鲁14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部分:实践小结


真正连带共同保证对债权人以及保证人来说均是一把双刃剑。


债权人在享受真正连带共同保证情形下对各保证人行权范围不受限的优待时,需谨防保证人之间的相对涉他效力对债权的不利影响。建议:①审核保证合同相关手续(如保证人的公司章程与担保决议等),确保合同效力;②核实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追偿权的约定,注意多个保证人因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中签章而具有内部追偿权的情形;③谨慎与部分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谨慎约定待该保证人支付完部分款项后,免除该保证人的其余保证责任。


真正连带共同保证人虽然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承责后可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建议:①注意其他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②关注主合同的履行情况;③关注债权人向其他保证人的行权情形,以及其他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若其他保证人被免除部分保证责任,则剩余保证人在该保证人被免除的责任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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