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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第八期)

2022-06-10366

税收业务资讯(第八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6-10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税务 19个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税务部门发布多项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指引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发布,强调演员税务合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强调经纪机构税务合规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通知》要求: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税总稽查发〔2022〕4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关键性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充分认识“严打”与“快退”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履行好打击虚开、偷税、骗税、骗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责任,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快落准落稳保驾护航。

二、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联合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工作的整体部署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案件情况,采取联合执法、共同办案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联合调查取证,积极推动涉税违法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联合检查调查。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高度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的各类风险,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

四、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六部门协作共治合力

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办案指导,加强检察监督,加强信息共享,坚持数据导查、情报导侦理念,开展联合分析研判、联合确定案源、联合推进案件查办。税务部门负责实施案件查办,牵头组织联合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负责涉税刑事案件侦办;检察机关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提前介入或者进行会商;海关部门负责对相关案件研判、查处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税案件资金查询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支持;外汇管理局负责涉案外汇数据查询及违规资金查处,努力实现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一体化打击。

五、依法办案,确保打击涉税犯罪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各地税务、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力有效开展检查调查。要注重分类施策,把握好政策界限,对个别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部门进行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全面延伸检查。要做好行政检查和刑事侦查衔接,税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尽职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作出认定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确保不枉不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坚决从严惩治。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

六、宣传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宣传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效,大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骗税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主流媒体权威发声,释放严查重处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分类分级开展典型案件曝光,不断强化对不法分子的警示震慑。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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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1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公告》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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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在10月份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2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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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2022.5.31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一揽子政策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一揽子政策措施》包括六个方面33项措施。《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税务部门发布多项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指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广东省税务局网站

1.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涵盖33项内容。


2.5月19日,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企业上市涉税业务指南》,帮助后备上市企业掌握上市关键流程和相关税收政策,有效防控涉税风险。


3.5月21日,税务总局更新发布税务总局更新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4.5月31日,税务总局更新发布《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以上政策指引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查看下载。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发布,强调演员税务合规

2022.5.7 

来源:中广联合会办公室

5月7日,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正式发布,并附合同使用说明。


合同文本重点强调税务合规义务,包括: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各方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法定义务,演员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强调经纪机构税务合规

2020.5.30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近期,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 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 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发现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服务团队汇聚了一批深耕于财税法领域的律师,成员均具有法律、税务、财务领域的交叉专业背景以及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经历,学识深厚、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依法行政指导、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刑事辩护、涉税争议解决(纳税评估、稽查应对、税务听证、复议、诉讼)、税务合规等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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