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资讯(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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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税务部门发布多项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指引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发布,强调演员税务合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强调经纪机构税务合规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通知》要求: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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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1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公告》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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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在10月份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2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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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2022.5.31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一揽子政策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一揽子政策措施》包括六个方面33项措施。《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税务部门发布多项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指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广东省税务局网站
1.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涵盖33项内容。
2.5月19日,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企业上市涉税业务指南》,帮助后备上市企业掌握上市关键流程和相关税收政策,有效防控涉税风险。
3.5月21日,税务总局更新发布税务总局更新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4.5月31日,税务总局更新发布《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以上政策指引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查看下载。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发布,强调演员税务合规
2022.5.7
来源:中广联合会办公室
5月7日,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正式发布,并附合同使用说明。
合同文本重点强调税务合规义务,包括: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各方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法定义务,演员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强调经纪机构税务合规
2020.5.30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近期,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 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 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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