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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行政法十问——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致客户书五

2020-02-12703

疫情期间行政法十问——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致客户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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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02-1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尊敬的客户:

您好!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施虐横行,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也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新考验。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号召。为此,我们将最大限度向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谨致信如下:

1、对于涉诉案件,我们务必加强与办案机关的联络,以确保您的诉讼权利。

2、如您有任何法律需求,请及时告诉我们,我们一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我们已加急整理了抗击疫情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问答,现谨呈于您,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任与理解!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克时艰!

恭祝您新年万事如意!

 

2020年2月11日




  
疫情期间行政法的十个问答

中共宜宾市律师行业党委第28支部、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整理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提高依法防控能力,在此整理疫情防控过程中涉及行政法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这次疫情防控主要涉及哪些国内行政法属性的法律、法规?

律师解析:这次疫情防控主要涉及如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法规)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行政法规)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7)《消毒管理办法》(行政规章)

(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行政规章)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规章)

(10)《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行政规章)

(1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行政规章)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行政规章)

(1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行政规章)

问题二:是否疫情期间的应对措施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

律师解析:行政紧急强制,属于行政决定行为中的行政强制行为,只是依法适用于紧急状态之下。常见的行政紧急强制,有强制隔离、强制体检、强制治疗等行政强制措施。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为了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国家和社会已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应对。但并不是所有应对措施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或称行政强制措施),仅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得到授权的组织,为预防或制止各种危害,保障社会秩序,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或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

问题三:报警谎称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例如:2020年2月3日凌晨,山东省济南市的金某拨打120称自己刚从武汉回来,头痛乏力。救护车到达其住处后却无法联系上金某,于是求助民警,最终在路上找到金某。经查,金某近期并未出过济南,他交代自己在家无聊,便打120开心。最终,金某被拘留10日,罚款500元。

问题四: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过路口罩的不当性有什么?

律师解析:《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行政征用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即时强制”。特别紧急的甚至可以即时强制征用,事后按行政权限补办批准手续,如需要立即征用车辆运送病人、疏散健康人群等。征用补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并为被征用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重庆市医用物资行为有违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提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大理市卫生健康局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直接征用了口罩并发放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合法行政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另一方面,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在《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中并未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程序正当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    针对云南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过路口罩的不当性:第一,征用主体不当(既然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征用主体就不应是卫生健康局,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第二,征用文书不当(应当是征用决定书而不是通知书);第三,征用对象不当(不应征用过境物流物资,更不能征用其他疫区的防疫物资);第四,法律救济(被征物资的所有权人不是顺丰公司,被征物资的所有权人因征用错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不是申请国家补偿)。

问题五: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包括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置?

律师解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8条的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问题六:不同主体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解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50、51条的规定,不同主体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七: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律师解析:《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问题八: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如何做?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问题九:防控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

律师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紧急状态”的疫情,其防控措施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依据除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有《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2款。该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问题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的应急状态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面临哪些困难?

律师解析:面临的困难如下:

1.当事人由于隔离、治疗、预防、交通等因素超过了法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时限,能否自疫情结束继续计算;

2.当事人由于交通管制、社区管制等因素无法当面提交申请材料,能否采取邮寄、传真的方式提交;

3.确需当面提交的,如何做好防护措施;

4.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能否书面审理等。

这些有待于制定《应急强制法》来统筹解决当下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2020年2月12日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与李霞律师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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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虎律师:电话13778926911(微信同号)、QQ号4039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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