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快递柜代收司法文件之法律效力实务分析 || 发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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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中的送达问题,一直是影响诉讼程序、甚至是实体成败的重要一环。伴随着快递业务的发展,丰巢、菜鸟驿站、小区门口、消防栓签收等新型快递代收方式不断增加。尤其在疫情期间,不乏司法函件只能由门卫或物业等组织代收。那么这些“代收点”代为收取的效力能否视为文书已送达呢?据笔者代理案件的情况统计,绝大多数法院对于快递点代收司法文书持肯定的观念。但其肯定观念背后的理由,却各有不同。同时,对于司法文书生效时间点的认定,也有所差异。若收件人因为快递柜等新型代收方式的兴起而受到不利影响,应当采取何种方式避免?本文以笔者所在的C市司法案例为例,进行实务分析。
关键词:快递柜 代收 送达

一、关于代收点签收视为送达的典型案例
(一)代收视为送达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若出现合同双方事先的明确约定、收件人已预留正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并已向收件人通过其他形式取得联系,此时向上述地址邮寄且被快递柜签收的视为送达。
1.合同双方事先的明确约定
【案例一】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方竹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桂0602民初986号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邮寄的形式向此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预留的地址邮寄了《律师函》(签收人:宁铁鑫苑菜鸟驿站代收)。法院认可原告已经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
2.收件人已预留正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并已向收件人通过其他形式取得联系
【案例二】赵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浙01民终7561号
法院认为:对于赵琳主张其未收到快递通知导致其不知快递到达而未能签收的问题,因该退货地址系赵琳提交,且根据快递信息查询显示,快递人员多次联系赵琳未果后才将快递退回,淘宝客服、饶娅文也已通过不同方式提醒赵琳及时领取快递,故赵琳的主张未接到快递通知导致其不知快递到达而未能签收不能成立。
上述两则案例中,法院均认可在已通过收件人事先认可邮寄送达形式的前提下,快递柜或菜鸟驿站的代收视为送达到收件人。
(二)代收不具备送达的效力的情况
并非所有的法院均支持代收的法律效力,持有该观念背后的法理基本上为收件人对于代收一事的不知情。
【案例三】杨苗苗与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陕0102民初5267号
法院认为:被告称单位曾于4月17日向原告邮寄过上班通知,但原告予以拒收;被告曾于6月5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向原告身份证住址寄送,邮寄结果为菜鸟驿站代收,原告称自己未收到。故被告寄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节本院不予认定。
【案例四】杨飞、冉益飞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黔01民终13190号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认购书的通知》,由菜鸟驿站代收并未有效送达原告。
上述两则案例中,对于快递柜或菜鸟驿站的代收效力,法院均认定因收件人对于代收一事的不知情,从而否定司法快递代收的法律效力。
(三)代收司法文书的生效时间点
法院对于签收时间的认定,看法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快递柜投递时间,但在笔者所在的C市,更加倾向为收件人实际收取快递的时间。
1.司法文书的生效时间点以司法文书到达代收点时为准
【案例五】重庆西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昌彬李长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渝0108民初9396号
法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2016年10月28日,原告西普物业公司按被告廖昌彬上述茶花小镇小区地址,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其寄出《催费通知》,网络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由茶花小镇小区菜鸟驿站代收。原告举示的证据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具体中断时间则以菜鸟驿站代收时间点为准。
2.司法文书的生效时间点以实际收件人本人确认时间点为准
【案例六】李蓉、四川小马飞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川01民终18148号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邮寄的诉状副本等文书于2021年5月11日由菜鸟驿站代收,李蓉于2021年5月17日电话确认收到。故本案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17日解除。
上述两则案例中,法院对于司法文书生效时间点的认定有所不同。笔者所在的C市,更加倾向以收件人实际收取快递的时间为准。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代收点收件的规定
总的来说,虽然对于邮寄送达的司法效力,现有司法实践已经达成了统一的认识,即法律认可有效的邮寄送达对收件人产生送达效力。但对于快递点代收快递的法律效力,现有司法规范趋势对于收件人而言更为有利,具体而言:
2022年1月7日,国家邮政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将进一步规范快递投递末端管理不足的问题,对快递行业送达的标准予以明确。《管理办法草案》第32条第3项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该条款针对快递末端投递时出现的多种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与要求,并明确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将快件投入快递柜,此时快递柜、驿站代收亦不能视为送达。
而目前实施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6号)第22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以及第24条第1项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上述两条款也同样明确快件入柜应首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且在入柜后及时通知收件人。
此外,实务中又衍生出不少门口、电表箱、消防栓签收的现象,然而收件人对这些设施并不具备空间上的管理与控制能力,其保管效力甚至还不及快递柜,因此在上述“代收人”签收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视为送达。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33条第3项也同样规定:“快件收派人员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确应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后遗失或者损毁的,快件收派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快件收派人员只有在收件人或寄件人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三、特殊情况下物业代收的效力
近年由于新冠疫情,国内各地都相继经历了一段封控时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的客观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这种特殊的封控处境下,不少文书根据当地政策要求甚至都不能送进小区、办公楼,只能由物业代为收取,那么物业的代收能否视为送达?笔者认为,即便因疫情封控,在没有征得业主允许其代为签收的授权的情况下,物业代收也不能当然视为文书送达。《国家邮政局关于提升快递末端投递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3〕221号)第4条规定:“与居住区、写字楼物业等服务组织合作开展投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严格区分代签服务和代投服务。开展代签服务的,要确保物业获得业主允许其代为签收的授权,并且具备快件的保管条件。”根据该意见,物业代收应在业主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视为送达。另外,根据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丁红涛的观点,“快件无法派送上门时快递员应通知收件人,不宜自行将快件自行放置在门卫、保安处等地点……快递员将快件存放在门卫保安处或其他地点的,属于第三方代收,应在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后才能采用。”因此,即便在疫情期间,若物业未获得业主授权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其为代收人,此时物业签收亦不能当然视为送达。
四、实务建议
综合上述,在目前笔者所在的C市司法实践普遍支持快递柜代收的情况下,从寄件人的立场出发,为确保文书能够准确送达收件人手中,实践中早已有物流公司实施凭收件码签收的服务,收件人必须提供收件码才能收取快递,即使是代收人签收也需要以收件人提供收件码为前提,凭收件码也能判断出收件人签收上的主观意志。目前顺丰也已推出“签收确认”的功能,这也对寄件人进一步举证邮件的送达起到了辅助作用。
而对于收件人而言,如果时常饱受快递柜签收困扰的话,也可以下载专门的快递公司软件,在软件上进行保管权限的设置,避免信件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快递柜“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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