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退休返聘,是指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由于其专业技能、工作经验或特殊才能等原因,被原单位或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继续从事工作的一种现象。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该如何处理呢?
「启法舒苑」案情简介 ✦ ✦ 笔者近期受托代理的刘某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刘某(女,出生于1964年5月)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大型普通客车在机动车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在该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经相关部门认定确无争议。但因刘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涉及刘某(家属)如何向现工作单位主张劳动赔偿,以及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等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 律·言 ✦ ✦ (一)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合同终止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可直接根据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二)退休返聘人员能否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享受工伤待遇应当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但也并不是意味着退休返聘人员完全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可对返聘人员工伤认定问题作如下梳理: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之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之范围,亦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应当通过《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来调整。
(2)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
1)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于原单位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达到退休年龄后受聘于其他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责任的承担
若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但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此条款仅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当用人方为单位时,可以参照侵权责任一般规定,即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责任具体承担的比例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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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已享受,则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退休返聘人员,责任承担需根据其工作单位的不同作如下区分,若退休人员受聘于原单位,则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退休人员受聘于新单位,且新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未缴纳的则不适用,此时应通过一般侵权责任途径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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