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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____股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纠纷实证分析

2022-05-20335

公司法论 || 股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纠纷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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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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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款是公司法中为数不多的明文规定允许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外条款,已成为实务中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利好途径。但近年来,围绕该规定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相当对立,股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纠纷已成为公司法诉讼中息诉服判率很低的一类案件。对此,本文进行大量的案例检索,既从宏观层面分析案件的典型特征,也从微观层面分析个案的裁判观点,期望能给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指引。


一、宏观分析


截至2022年5月17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 “全文: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全文:连带清偿责任”、“案由:民事案由”[ 选择“民事案由”是因为此类纠纷无法定案由,各个法院受理的案由不一致。]、“文书类型:判决书”为条件进行检索,一共得到4424篇裁判文书。虽然该检索结果并不能准确反映法院受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纠纷案件的实际数量,但从宏观角度分析案例数量年度变化、受理法院分布、案件上诉率、再审率,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代表性。

(一)案件逐年递增

从时间维度看,股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纠纷案件自2013年以后每年都保持着高速增长态势,应注意的是2021年的判决书还没完全发布。2008年虽公布《公司法解释(二)》,但随后5年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并不多,2014年案件数量较2013年显著增多,应该是归于2012年发布的第9号指导案例缘故,实务界开始认识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在具体案情中的适用规则,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新思路。

(二)缺席审判率高

在上述检索条件中增加“全文:未到庭”,就能看到被告缺席审理的裁判文书数量,包含被告全部缺席或者部分缺席的两种情况,可计算出2013年至2020年此类案件的缺席审判率,如下表。


此类案件被告平均缺席审判率高达40%,原因在于债权人追究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责任也就意味着债务人已处于经营不善状态,往往股东早已分道扬镳,逃之夭夭,债权人很难与其取得有效联系,这也注定这类案件往往需要经过公告送达,审理期限较长。

(三)东部沿海地区案件多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竞争越激烈,才会出现大量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市场淘汰出局,亟待解散清算。案件受理数量前五的省份、直辖市,都分布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符合现实情况。

(四)息诉服判率低

本次检索的4424篇裁判文书中,一审判决书2816篇、二审判决书1489篇、再审判决书119篇,可算出上诉率为52.87%(二审判决书数量:一审判决书数量),再审率为8%(再审判决书数量:二审判决书数量)。以公司法纠纷中案件数量最多的股权转让纠纷作为参考,截至2022年5月17日,同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案由:股权转让纠纷”、“裁判年份:2020”、“文书类型:判决书”为检索条件,共有15669篇裁判文书中,一审判决书9667篇、二审判决书5144篇、再审判决书137篇,即上诉率为53.21%,再审率为2.66%。两相对比,再考虑到股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纠纷案件缺席率高,足以说明此类案件息诉服判率低。


二、年度分析


在上述检索条件中,2020年度共有1134篇判决书,随机下载50篇,经过逐一分析阅读,排除3个无关案例,本次有效分析47篇判决书。其中,法院完全支持原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有26个,即原告完全胜诉率为55%;未完全支持原告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案例有21个,具体案号和法院的主要裁判意见详见下表:



三、裁判观点分析总结


其一,上述47个案件中没有追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的案例,可见实务中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有限责任公司。


其二,在基础法律关系纠纷中,因法院无法查明公司是否处于无法清算状态,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所以原告债权人要求直接追究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的诉讼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其三,在公司破产清算结束后,债权人再追究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一般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该法条只适用于公司解散清算情形,而不能用于破产清算。


其四,从大量胜诉案件分析可知,法院倾向于推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因果关系成立,而股东要否定因果关系推定,应当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股东被羁押在看守所,不具有履行清算义务的人身自由;股东提交公司的部分财务账册资料,证明公司并非处于无法清算的状态;小股东举证未参与经营管理,不具有掌握公司财务账册资料的能力,等等。


其五,在《公司法解释(二)》2008年发布前就出现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在《公司法解释(二)》发布后提起诉讼,基于无法查明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前的财产状况以及对股东责任的公平衡量,法院一般不会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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