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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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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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案例1 (2024)赣0502民初4832号
案例2 (2021)内7102民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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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本车保险人先行赔付的法律依据
二、本车保险人的赔付问题
三、先行赔付的具体要求
四、先行赔付的不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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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现实中,有些交通事故的全责车辆缺乏赔偿能力,无责车辆的损失可能得不到赔偿。这种情况下,无责车辆的损失如何获赔呢?本文告诉你一个技巧——要求本车保险人先行赔付,能快速、有效获得赔付,减少损失。
裁判案例
案例1 (2024)赣0502民初4832号
本院认为,本案属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关于被告承担机动车车上人员保险赔偿责任前应否预先扣除无责方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问题。首先,车上人员责任险系责任保险,是三者险的附加险,不同于车损险等财产险所具备的代位追偿权,故对原告称可先由被告先行赔付再由被告向对方车辆保险公司追偿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原告的损失既可以依据本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主张理赔,也可以依据对方投保的交强险主张理赔,在二者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这也符合交强险法定性、强制性的特点。另,案涉保险合同也就该索赔前置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就此也没有其他相反的特别约定,该条款理应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2 (2021)内7102民初435号
本院认为,孙某在原告处投保车损险,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投保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律师评析
一、本车保险人先行赔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第十七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本车保险人的赔付问题
(一) 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车损险)的赔付问题
本车车身有损失的,只要本车购买了车损险,无论对方的责任如何,本车所有人均可以要求本车保险人进行赔付。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保险法第六十条均有明确规定,投保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规定,要求本车保险人先行赔付,再将赔偿索赔权让渡给保险人,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投保人有选择权,在对方无赔付能力的情况下,要求本车保险人先行赔付是最优解。案例2即是这种情形。
虽然与事故责任无关,但责任比例对赔付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如下:
1.对方负全责的,本车保险人全额赔付后,可以就全部赔偿额向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2.对方负部分责任的,本车保险人全额赔付后,可以就对方应当承担的赔偿额行使代位求偿权。
3.对方无责的,本车保险人全额赔偿后,理论上有权要求对方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因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限额最高为200元,保险人一般不会行使追偿权。
当然,如果本车所有人未购买车损险,因无责方自身无责任,交强险和三者险均不覆盖本方车辆损失,则无法要求本车保险人先行赔付。
(二)本车车上人责任险的赔付问题
保险法第六十条并未限制本车车上人员向本车保险人行使索赔权,虽然其案由与车损险赔付纠纷均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但性质还是有所不同。
1.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车损险的先行赔付有保险条款的直接规定,而且保险人在实际赔付后享有代位求偿权。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存在先行赔付,更不存在保险人先行赔付后再代位求偿的问题。
2.与对方交强险限额的关系。车损险先行赔付,交强险的计算只与保险人有关系,投保人不用考虑。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对方交强险限额有关系,更与投保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即赔付时应当扣除对方交强险限额。如果车上人的各项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则要求本车保险人赔付就无法实现。
3.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关系。车损险与事故责任的关系前文已述,不赘述。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直接与本车的责任比例正相关,事故责任比例就是保险人对车上人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这也意味着,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相应比例的责任应由对方承担,本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负责赔付。案例1的情形就是如此。
4.能否继续索赔。保险人先行赔付的是全部赔偿款,对第三方的索赔权已经转让给了保险人,自己不在享有索赔权。车上人责任险赔付后,由于车上人责任险的限额和对方交强险限额先行扣除的影响,车上人实际上是未能全额获得赔偿,超出部分的赔偿权依然享有。
三、先行赔付的具体要求
投保人要求本车保险人先行赔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人需要积极配合保险人,提供完整的证据,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信息、车辆维修清单和发票、施救费发票等。
2.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3.不能放弃对对方的索赔权。
4.保险人提出的其他合理配合要求。
四、先行赔付的不利之处
投保人要求本车保险人对车损险进行先行赔付的,保险人不得以无责为由拒绝赔付。但是,投保人理赔可能会被视为一次理赔,在续保时有可能影响保费的计算。这是需要投保人注意的问题。
当然,如果损失比较大,先行赔付的金额远超可能上涨的保费时,选择先行赔付还是必要的。
结语
烟火律师认为,在无责车辆车损得不到赔付的情况下,相较于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和起诉责任方的其他两种方式,要求本车保险人先行赔付是程序相对简单、效果相对较好的一种方式。当然,先行赔付主要但不限于本车无责的情形,本车负部分责任甚至全责的情况下,也可要求先行赔付。
这个技巧你学会了吗?如有疑问,欢迎留言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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