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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第五期)

2022-03-02373

税收业务资讯(第五期)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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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3-0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主播偷逃税等4起涉税违法案件公布  精准税收监管发挥震慑作用

▲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个人所得税款的效力如何?——温定进、林小育、林延秋等与杨传楷追偿权纠纷案((2021)粤52民终453号)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2年2月8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公告》就年度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年度汇算服务以及其他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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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月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继续施行,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注释:

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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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通知》提出以下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政策》提出以下税收扶持政策: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 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 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 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 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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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公告》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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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主播偷逃税等4起涉税违法案件公布  精准税收监管发挥震慑作用

2022年02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继2022年1月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后,2月16日、22日,税务部门再次分两批公布4起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坚持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其中,网络主播平荣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深圳的涉税违法中介和山东济南虚开机动车发票、辽宁阜新骗取出口退税的涉税犯罪团伙,也依法受到处理。


专家学者认为,涉税违法案件的密集曝光,传递出税务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的坚定态度,也彰显了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强精准监管的能力,再次为铤而走险偷逃税款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


4起典型涉税违法案件:


山东省济南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机动车发票案


近期,山东省济南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部分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虚开发票嫌疑,遂联合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以葛庆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控制35家汽车销售空壳公司,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25份,价税合计金额2.59亿元,帮助购车人低价购车偷逃税款,并从中非法牟利。

目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该案3名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葛庆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相关购车人所偷逃税款正在依法追缴中。

济南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有效发挥常态长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工作机制作用,不断提高部门联合打击的协同性、精准性,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辽宁省阜新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辽宁省阜新市税警经大数据联合研判分析,发现部分皮草类货物出口存在异常情况,经过深入调查,成功破获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打掉犯罪团伙2个,捣毁犯罪窝点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

经查,涉案犯罪团伙采取虚开进项农产品发票、伪造虚假销售合同、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报关单、购买虚假外汇等手段,操纵4家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8062.98万元。目前,法院已对其中9名被告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3年不等。

阜新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协同共治合力,紧盯“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重拳精准打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就打”,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深圳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中介涉税违法案件


近期,深圳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深圳市德永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永信公司)涉嫌偷逃税款,遂依法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深圳德永信公司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隐匿营业收入偷逃税款以及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深圳德永信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计74.82万元。

深圳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强化对涉税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严肃查处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络主播平荣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近期,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款,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平荣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1450.7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平荣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日前,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平荣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税收大数据的分析运用,有针对性地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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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来源:最高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实现“国财国土”领域市级院层面办案全覆盖,以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保护国有财产,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通知》指出,要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民生热点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实现市级院层面办案全覆盖。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包括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养老基金、医保基金、科研经费等被骗取、冒领,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财产的案件。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个人所得税款的效力如何?——温定进、林小育、林延秋等与杨传楷追偿权纠纷案((2021)粤52民终45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温某、林某等人与杨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杨某承担。杨某将上述股权转让款140万元全部一次性转账到郑某的银行账户,再由郑某将上述股权转让款分别划还给各出让人,全体转让人和承让人应在收到对价款的二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2020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J市X分局出具《股权转让涉税清算意见表》给杨某,认定本次股权转让中,温某、林某等人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共计为1400元;应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8万元,由杨某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于合同签订次月申报缴纳,超过申报期限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同日,杨某作为扣缴义务人为温某、林某等人代缴了上述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同年12月1日,杨某诉至法院,同时申请冻结温某、林某等人的银行存款,要求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争议焦点】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由受让方承担股权转让的一切费用,是否包括税款?杨某是否有权向温某、林某等人追偿其代缴纳的税款?


【法院观点】

杨某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收到税务部门送达的纳税通知后,代温某、林某等人缴纳了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杨某代缴上述税款后有权要求温某、林某等人返还。另外,温某、林某等人主张杨某没有在股权转让之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滞纳金应由杨某承担,因为杨某并不是纳税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故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没有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应依法支付滞纳金,温某、林某等人主张发生滞纳金是杨某没有及时申报造成,于法无据,应不予采纳。


本案中,要确定税费是否由杨某承担,应清楚税和费的概念,费是指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费用的支付可由交易双方约定,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而税是国家向征收对象按税率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和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交易后针对所得额所征收的税收,只有在交易之后才能确定转让方的交易所得,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不能由受让方承担。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受让方负担,不应包含个人所得税。双方虽然约定股权转让的相关费用由杨某承担,但双方并没有约定相关税费由杨某承担,且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实质是降低交易额,规避纳税义务行为,因违反税法上“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属于私法权利滥用的无效行为。


【点评】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是一个典型的代为清偿税款后的追偿权纠纷。与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全部认可或者否认税款转嫁条款效力不同的是,本案法院结合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的特性,做出如下判决:1.个人所得税只能在交易之后确定所得,故不属于交易过程汇总的发生的费用。2.个人所得税以其性质,不可约定转嫁,专家条款违反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虽未进一步展开,但足以启示来者:税款转嫁条款的效力判定,需要结合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每个税种的特性、机制做出综合判断。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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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服务团队汇聚了一批深耕于财税法领域的律师,成员均具有法律、税务、财务领域的交叉专业背景以及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经历,学识深厚、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依法行政指导、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刑事辩护、涉税争议解决(纳税评估、稽查应对、税务听证、复议、诉讼)、税务合规等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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