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资讯(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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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主播偷逃税等4起涉税违法案件公布 精准税收监管发挥震慑作用
▲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个人所得税款的效力如何?——温定进、林小育、林延秋等与杨传楷追偿权纠纷案((2021)粤52民终453号)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2年2月8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公告》就年度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年度汇算服务以及其他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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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月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继续施行,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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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通知》提出以下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政策》提出以下税收扶持政策: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 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 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 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 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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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公告》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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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主播偷逃税等4起涉税违法案件公布 精准税收监管发挥震慑作用
2022年02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继2022年1月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后,2月16日、22日,税务部门再次分两批公布4起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坚持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其中,网络主播平荣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深圳的涉税违法中介和山东济南虚开机动车发票、辽宁阜新骗取出口退税的涉税犯罪团伙,也依法受到处理。
专家学者认为,涉税违法案件的密集曝光,传递出税务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的坚定态度,也彰显了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强精准监管的能力,再次为铤而走险偷逃税款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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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来源:最高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实现“国财国土”领域市级院层面办案全覆盖,以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保护国有财产,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通知》指出,要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民生热点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实现市级院层面办案全覆盖。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包括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养老基金、医保基金、科研经费等被骗取、冒领,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财产的案件。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个人所得税款的效力如何?——温定进、林小育、林延秋等与杨传楷追偿权纠纷案((2021)粤52民终45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温某、林某等人与杨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杨某承担。杨某将上述股权转让款140万元全部一次性转账到郑某的银行账户,再由郑某将上述股权转让款分别划还给各出让人,全体转让人和承让人应在收到对价款的二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2020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J市X分局出具《股权转让涉税清算意见表》给杨某,认定本次股权转让中,温某、林某等人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共计为1400元;应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8万元,由杨某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于合同签订次月申报缴纳,超过申报期限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同日,杨某作为扣缴义务人为温某、林某等人代缴了上述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同年12月1日,杨某诉至法院,同时申请冻结温某、林某等人的银行存款,要求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争议焦点】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由受让方承担股权转让的一切费用,是否包括税款?杨某是否有权向温某、林某等人追偿其代缴纳的税款?
【法院观点】
杨某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收到税务部门送达的纳税通知后,代温某、林某等人缴纳了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杨某代缴上述税款后有权要求温某、林某等人返还。另外,温某、林某等人主张杨某没有在股权转让之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滞纳金应由杨某承担,因为杨某并不是纳税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故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没有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应依法支付滞纳金,温某、林某等人主张发生滞纳金是杨某没有及时申报造成,于法无据,应不予采纳。
本案中,要确定税费是否由杨某承担,应清楚税和费的概念,费是指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费用的支付可由交易双方约定,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而税是国家向征收对象按税率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和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交易后针对所得额所征收的税收,只有在交易之后才能确定转让方的交易所得,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不能由受让方承担。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受让方负担,不应包含个人所得税。双方虽然约定股权转让的相关费用由杨某承担,但双方并没有约定相关税费由杨某承担,且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实质是降低交易额,规避纳税义务行为,因违反税法上“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属于私法权利滥用的无效行为。
【点评】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是一个典型的代为清偿税款后的追偿权纠纷。与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全部认可或者否认税款转嫁条款效力不同的是,本案法院结合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的特性,做出如下判决:1.个人所得税只能在交易之后确定所得,故不属于交易过程汇总的发生的费用。2.个人所得税以其性质,不可约定转嫁,专家条款违反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虽未进一步展开,但足以启示来者:税款转嫁条款的效力判定,需要结合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每个税种的特性、机制做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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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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