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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第二期)

2021-12-02377

税收业务资讯(第二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12-0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税务 19个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

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

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再171号)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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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

近年来,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共分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走出去”纳税人涉及的99个事项。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20〕222号),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编写发布了《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操作规范指引。

《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

目  录

办理破产涉税事项流程图..............2

一、实名办税..............3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5

三、办理纳税申报..............6

四、撤销非正常户认定..............7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补办..............9

六、发票开具..............10

七、增值税优惠政策..............12

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12

九、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14

十、印花税优惠政策..............15

十一、契税优惠政策..............16

十二、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18

十三、修复重整企业纳税信用..............25

十四、变更税务信息..............26

十五、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27

十六、税款入库29

十七、注销破产企业税务登记30

十八、债权申报事项说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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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部分地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税务机关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州市、佛山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和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省。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广东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符合财政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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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2021.11.10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助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通知》明确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1.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前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


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促使其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对涉嫌偷逃税的人员,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积极推动文娱领域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再171号)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3日,姜某(暂以自然人签订协议,待土地摘牌后,正式就地注册公司)与全椒县政府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依据《全椒县城南新区详细规划》,拟在省国道和XX以西地段建设“皖东建材综合大市场”,并约定税收财政返还: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即征即返,用于支持大市场建设。


同年4月16日,姜某等人通过竞买方式,与安徽省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2009年6月24日,姜某等人(为乙方)与安徽省全椒县招商局(为甲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重申了前述约定。同年7月17日,姜某等人注册的盛华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房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装饰、市场经营。


2016年3月17日,盛华公司向安徽省全椒县公安局提出要求返还上述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共计832万元。安徽省全椒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核小组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审核意见,认定盛大装饰城缴纳的税收均为租售商铺产生的税收,并不是协议书中明确的经营范围所产生的税收,意见不应返还。


【争议焦点】

一、《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即征即返的约定是否有效?


二、本案盛华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观点】

一、二审法院认为:

1、本案系诉全椒县政府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行给付5年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义务的行政协议案件,故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行政诉讼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全椒县政府为了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所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认定为其对盛华公司所作之行政承诺。根据该行政承诺,全椒县政府有给予盛华公司经营补助的行政给付义务,虽该义务的设定缺乏行为法上的依据,但随着公共行政的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断增加,要求所有的管理均具有行为法上的依据并不现实。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有权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事积极的管理活动,对缺少行为法依据,但具有组织法依据的行政允诺行为,不能以缺少行为法上的明确授权而否定其效力。因此,全椒县政府应按照所作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3、本案中,盛华公司与全椒县政府均称该5年起止时间为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该五年内,盛华公司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是2012年。故,盛华公司至迟应当于2012年最后一次缴纳税款而获得的主张返还权利的诉讼时效期满之前提起本案诉讼。而依照案涉投资协议的上述约定,盛华公司在缴纳税款之后,就可主张返还地方政府留成部分,故,盛华公司最迟在2013年1月1日可开始主张返还权利。因此,盛华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两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现盛华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显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院认为:

1、关于协议效力。从投资协议订立的目的来看,全椒县政府承诺在5年内对建材大市场缴纳的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用于支持大市场建设,实质是用地方财政资金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发展地方经济,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诚信履行。


2、关于诉讼时效。投资协议约定盛华公司所缴纳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即征即返”,在对如何“即征即返”未做具体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苛求盛华公司对缴纳的每一笔税款后,即必须请求全椒县政府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盛华公司在投资协议约定的5年期限届满后,一并主张返还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违反协议约定本意,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盛华公司应自全椒县政府明确拒绝其返还申请之日起,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起算。故盛华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综上,最高院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现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服务团队汇聚了一批深耕于财税法领域的律师,成员均具有法律、税务、财务领域的交叉专业背景以及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经历,学识深厚、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依法行政指导、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刑事辩护、涉税争议解决(纳税评估、稽查应对、税务听证、复议、诉讼)、税务合规等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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