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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第十三期)

2022-11-04453

税收业务资讯(第十三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11-04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税务 19个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涉税内容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等

三、判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 纳税义务人对于扣缴义务人垫付的税款,负有返还义务。——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牛建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2020)辽0192民初449号)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实施从价定率计征。《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为配套征管措施,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


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等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0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0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具体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确定。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和接收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进行实名认证后,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四、四川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动态二维码、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样式见附件1)。

四川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

五、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后无需进行验旧;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仍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开具后无需进行验旧。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2年10月28日起,我省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将分批扩至全国,四川省纳税人可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具体扩围时间以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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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涉税内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二、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1.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人,取缔非法收入。


三、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2.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3.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等

来源:新华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推动经济进一步回稳向上;听取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汇报,部署加快释放扩消费政策效应;要求深入落实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即申即退,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

会议指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助企纾困、稳经济发挥了关键作用,消化了大部分积累多年的留抵税额,对国有、民营、外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制造业新增留抵退税到账平均时间已压缩至2个工作日,要继续落实好这一即申即退举措,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退税服务力度,确保应退尽退快退、及时受惠,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和民生。对偷税漏税扰乱退税政策的依法惩处。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纳税义务人对于扣缴义务人垫付的税款,负有返还义务。——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牛建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2020)辽0192民初449号)


【基本案情】

牛某曾系三一重型的职工。2009年12月29日,第三人三一国际签发并委托三一重型向牛某颁发了《奖励证书》,奖励人民币100万元,20%以现金形式发放,80%将折算成等值期权发放。2015年2月,三一重型已将20%现金奖励部分人民币20万元向牛某发放,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进行税款代扣代缴,牛某缴纳了人民币4万元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了人民币16万元奖励。后稽查局于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6月25日对三一重型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地方个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认定三一重型于2015年2月两次向部分员工发放现金奖励奖金,未并入当月工资,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2015年2月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于2018年6月8日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三一重型限期内补扣补缴上述个人所得税人民币3,616,163.96元。同年6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再次明确上述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三一重型按照处理决定缴纳上述税款,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牛某支付垫付的个人所得税金额39,311.5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涉案个人所得税应否补缴及补缴的数额。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后,能否向纳税人追偿?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牛某就其工资、薪金及奖励等全部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告牛某2015年2月收入总额为人民币212,557.68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


80,570.96元,扣除已纳税额人民币4万元和人民币1,259.42元,补缴税额为人民币39,311.54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涉案补缴税款发生于2015年2月,被告牛某与三一重型仍存在劳动关系,三一重型作为用人单位,对当时发生的税款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故其应按照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履行补扣补缴包括涉案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款。被告牛某为涉案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对于三一重型垫付的税款应予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垫付税款人民币39,311.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某应同时自2020年6月19日收到三一重型主张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9,311.54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关于被告牛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提出的该税款征缴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该条规定的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本案并非税务机关原因,不适用该规定,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牛某向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税款人民币39,311.54元以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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