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资讯(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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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涉税内容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等
三、判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 纳税义务人对于扣缴义务人垫付的税款,负有返还义务。——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牛建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2020)辽0192民初449号)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实施从价定率计征。《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为配套征管措施,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
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等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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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涉税内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二、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1.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人,取缔非法收入。
三、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2.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3.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等
来源:新华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推动经济进一步回稳向上;听取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汇报,部署加快释放扩消费政策效应;要求深入落实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即申即退,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
会议指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助企纾困、稳经济发挥了关键作用,消化了大部分积累多年的留抵税额,对国有、民营、外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制造业新增留抵退税到账平均时间已压缩至2个工作日,要继续落实好这一即申即退举措,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退税服务力度,确保应退尽退快退、及时受惠,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和民生。对偷税漏税扰乱退税政策的依法惩处。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纳税义务人对于扣缴义务人垫付的税款,负有返还义务。——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牛建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2020)辽0192民初449号)
【基本案情】
牛某曾系三一重型的职工。2009年12月29日,第三人三一国际签发并委托三一重型向牛某颁发了《奖励证书》,奖励人民币100万元,20%以现金形式发放,80%将折算成等值期权发放。2015年2月,三一重型已将20%现金奖励部分人民币20万元向牛某发放,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进行税款代扣代缴,牛某缴纳了人民币4万元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了人民币16万元奖励。后稽查局于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6月25日对三一重型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地方个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认定三一重型于2015年2月两次向部分员工发放现金奖励奖金,未并入当月工资,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2015年2月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于2018年6月8日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三一重型限期内补扣补缴上述个人所得税人民币3,616,163.96元。同年6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再次明确上述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三一重型按照处理决定缴纳上述税款,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牛某支付垫付的个人所得税金额39,311.5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涉案个人所得税应否补缴及补缴的数额。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后,能否向纳税人追偿?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牛某就其工资、薪金及奖励等全部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告牛某2015年2月收入总额为人民币212,557.68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
80,570.96元,扣除已纳税额人民币4万元和人民币1,259.42元,补缴税额为人民币39,311.54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涉案补缴税款发生于2015年2月,被告牛某与三一重型仍存在劳动关系,三一重型作为用人单位,对当时发生的税款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故其应按照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履行补扣补缴包括涉案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款。被告牛某为涉案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对于三一重型垫付的税款应予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垫付税款人民币39,311.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某应同时自2020年6月19日收到三一重型主张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9,311.54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关于被告牛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提出的该税款征缴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该条规定的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本案并非税务机关原因,不适用该规定,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牛某向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税款人民币39,311.54元以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