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原创|| 疫情期间管理人履职困境及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侵蚀人体健康,全国人民投身战“疫”。战“疫”期间人口流动减少、交通管制加强、经济活力下降,各行各业均受不同程度影响,破产管理人也不免遭遇履职困境。面对履职困境,破产管理人需及时调整工作方案,积极应战,迎难而上。
一、疫情期间管理人履职面临的困境
从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到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从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到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疫情期间管理人履职无不受到影响,现结合具体情况例说一二。
(一) 日常履职工作受限
病毒爆发,专家呼吁居民少出门、不出门、出门戴口罩。国务院办公厅也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在此背景下,管理人许多需与人来往进行的工作难以开展。
以J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接收债权申报为例,该案债权申报方式为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两种。一方面,申报人现场申报债权受阻。J公司破产清算案现场申报债权地为S省M县,该案债权申报期限内适逢春节假期,又遇疫情蔓延。第一,M县所有单位推迟复工,入城道路管制严格,管理人暂时难入M县开展工作。第二,该案已知债权人中除个别为自然人外,绝大多数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推迟复工,其债权申报材料的准备时间也随之延后,后期临近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企业法人现场申报债权难度较大。第三,J公司还有大量S省外已知债权人,疫情之下国内交通管制加强,医疗及防护物资紧缺,现场申报债权可操作性降低。
另一方面,申报人邮寄申报材料送达滞后。第一,邮寄申报方式下,申报人与管理人缺乏面对面沟通,申报人即使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咨询管理人相关事项,申报时难免仍有材料疏漏,不排除有多次补充邮寄的可能。而企业法人因疫情推迟复工,其整理证据材料时间延长,加之需补充邮寄,申报债权期限后期容易使管理人工作压力堆积,难以为债权审核预留充足时间。第二,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力强、覆盖面广、潜伏期长,国内交通正在严格管控,快递需经检测消毒,进而物流速度变缓甚至停滞,送达时间延长,这同样给管理人接收债权和审核债权造成了一定压力。
(二) 破产程序法定期间待延期
《企业破产法》中,部分破产程序有相应的法定期间。例如《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管理人决定待履行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期限、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期限、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注销破产企业的期限。疫情为推进破产程序带来不确定性,出于对债权人安全等多重因素的考虑,相应法定期间有待延期。管理人应以法条规定为依据,向法院请示相关法定期间延期。
目前,《企业破产法》中缺少相应法律条款作为请示延期的依据是管理人面临的困境。仍以J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经M县人民法院公示,J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为遏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大部分已知债权人将原定为2月1日的上班时间延后至2月10日,且规定外地人员返回复工需经一段隔离期。鉴于J公司债权人数量众多、遍布全国各省市,为最大限度避免在此期间内因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流动而引发疫情传播,同时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研讨请示M县人民法院将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延期。从管理人的立场来看,第一,需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政府文件、地方政策、疫情实际状况,识别此次疫情属于何种请示延期的事由;第二,根据所识别的事由类别,查找对应法条作为请示延期的依据。目前实务界就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讨论热烈,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此类疫情的出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抑或是可以中止、中断法定期间的理由。《企业破产法》中缺少相应法律条款为支撑,是管理人请示法定期间延期面临的困境。
(三)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进程受影响
进入破产阶段的企业已经在市场生存空间内触底,抗风险能力低,疫情期间破产程序的进程容易受到影响。此次疫情使国内经济受到较大冲击,旅游、餐饮、电影等行业首当其冲,大部分企业的业务量有所下降,破产程序涉及到的企业法人可能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
破产清算程序中,意向竞买收购破产企业的主体有与管理人沟通交流的需求,了解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价值及企业优势。如此疫情形势之下,意向竞买人调查债务人情况受限,确定竞买和编制具体方案时间可能推迟。除了医疗医药、电子游戏等行业,大多数行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波及,出于对本企业正常运营的战略调整,意向竞买人存在放弃竞买的可能。
破产重整程序中,如果重整企业响应政策号召在疫情期间暂停执行重整计划且复工日期待定,在此期间将缺少可运转资金。但重整企业基本开支仍需支付,重整资金回笼将面临困境,进而会引发一系列具有不确定性的连锁反应。非常时期的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不免受到影响,管理人履职再添难题。
二、疫情期间管理人的应对措施
严峻的疫情形势不能动摇管理人悉心竭力地履职,非常时期凝聚集体智慧,坚持探寻适宜的工作方法,方能守得云开见月明。
(一) 变通履职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之优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中强调“要继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疫情后续发展难以预料,管理人利用互联网+履职既是避免破产事务久拖不决的方法,也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方式。
例如债权人通过管理人邮箱进行债权申报,后续也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出于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考虑,管理人应暂停现场申报债权和邮寄申报债权,及时与已知债权人取得有效沟通,鼓励其在法定申报期限内通过电子邮箱传送的形式完成申报,待情势好转,再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补充相关材料。第二,接洽可为网络债权人会议提供后台支撑的软件技术公司,形成网络债权人会议筹备方案向经办法院请示。对于债权人较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筹备网络债权人会议时应当进行多次有效测试,模拟真实开会流程,确保会议现场视听实时传送,债权人能够及时跟进会议并查阅案件资料,行使表决权等合法权利。
(二) 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请示相关程序事项延期
请示相关程序事项延期乃疫情所趋,结合法理及现实情况,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于2019年底2020年初爆发,在两个月内迅速传播。较之2003年的非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更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此次疫情是不能预见的。第二,专家判断该肺炎传播途径为人与人接触传播,适逢春运进行时,此次疫情扩散是不能避免的。第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大多数地区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同日,全国多地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疫情严峻形势可见一斑,此次疫情实属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务中,2020年2月8日,成都市贸促会为企业因疫情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帮助企业减免延期履约或不能履约的违约责任,为企业挽回受疫情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泉州市、东莞市等多地贸促会也为企业出具了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
《企业破产法》中暂无不可抗力是延期、中止、中断法定期间原因之规定,管理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法定期间延期。《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次疫情是不可抗力,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同时,结合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的指示,管理人可据此向法院请示债权人会议延期。
(三) 履行防疫监督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政府和法院开展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各地各级政府、法院接连出台相关文件,管理人在非常时期履行好监管职责的同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应措施。
一方面,对于破产清算的企业,无论企业性质如何,管理人都应拟制应急处置预案,以防不测。同时,要求债务人配合,切实做好疫情防护工作。例如厂区内按政府要求每日进行日常消毒防护、住宿区域准备好单独可控隔离使用区域、安排专人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早晚体温统计等。尽职责保护好破产企业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并且与意向竞买人保持联系,交流债务人情况。
另一方面,对于破产重整的企业,管理人特别是医疗医药破产重整企业的管理人需监督好重整企业的各项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汇报沟通。2020年2月3日,成都市某破产企业管理人就恢复生产经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当天即批复同意该企业合作生产防护口罩。2020年1月27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紧急许可破产重整中的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全线恢复生产,提供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紧缺物资。目前,全国已有多家破产企业在法院和管理人指导监督下实施紧急举措。非常时期,面对医疗医药资源紧缺的情况,管理人应秉持特事特办、快速实现投产之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
同时,管理人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地方政策等文件,根据文件指引完成履职工作。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通过减免税费等多重措施为企业减负。2020年2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也公布《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精准施策助力企业渡过难关。2020年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与此同时,其他省份的各级政府和法院也在积极作为,出台相应文件,提出有关对策。管理人应当主动配合,与之共克时艰。
三、结语
新型冠状病毒为管理人履职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挑战,相信各管理人内部都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如何在非常时期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尽到管理人忠实勤勉的义务,推动破产事务继续进行,是当下管理人面临的难题。在探寻解决方案的同时,管理人要与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继续加强沟通,注重非常时期里沟通的及时性。疫情下被激发的管理人智慧和全新的破产工作思路,都会是此次困境中产生的财富。
山川异域,风月同天。勠力同心战胜病毒乃当务之急,情势如此,各行各业仍需继续开展工作,管理人依然要负重前行。愿樱花再绽之时,山川无恙,风月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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