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与附图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作用 || 再审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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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毅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二十余年专注于疑难复杂再审商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细分领域深耕不辍,专业致胜,极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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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皓寓,四川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善于沟通,学习力强。

前 言
认定一种产品或方法是专利产品还是专利方法,应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当一种产品或方法包含了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能落入保护范围。然而仅凭权利要求书来判断一种产品或方法是否包含了全部技术特征有时并非易事,需要说明书与附图对之解释和补充。本文将通过一则再审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蒋国屏是“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及PTC发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920230829.5(即本案专利),并授权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威公司)独占实施本案专利。后国威公司、蒋国屏以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下称林芝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PTC加热器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案涉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其导热铝管(1)有两端开口的空腔(2),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铝管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有凹槽(4),铝管管壁(3)厚度为0mm-1.5mm。案涉专利的权利要求2为:一种PTC发热器,包含发热芯(10)和散热铝条(11),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芯(10)由陶瓷PTC发热元件(5),绝缘陶瓷片(6)、导电电极(7)和绝缘层(8)穿过导热铝管(1)的空腔后压制形成;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全部包含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进而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国威公司、蒋国屏认为,权利要求2中“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中的“左右侧面”系笔误,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看出应为“上下侧面”。被诉侵权产品的左右侧面存在凹槽,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有压制的过程,但权利要求并未限定一定是左右压制才落入权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也全部包含权利要求2的其他技术特征,应当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林芝公司认为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在权利要求书可以清晰表述意思的情况下,无需引用说明书和实施例进行解释,故不存在笔误。被诉侵权产品左右侧面上的凹槽是预先就形成的,其所起的作用与本案专利中的半圆形凹槽作用不一致,且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凹槽并非是半圆形。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国威公司、蒋国屏所主张的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中的“左右侧面”为笔误,应为“上下表面”。(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凹槽在压制后进一步变形,使产品结构更加紧凑,体现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且被诉侵权产品左右侧面的凹槽形状并不影响导热铝管提高散热性能的创造性功能。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国威公司、蒋国屏主张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中的“左右侧面”系笔误,应理解为“上下表面”。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歧义性内容作重新解释的依据,必须严格限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范围之内。并且,在进行澄清或勘误式解释的论证过程中,那些被引用到的,出现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并作为论证前提和中间条件的相关技术特征,应作为隐含技术特征,对澄清或勘误后的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
本案中,专利权利要求2中有关散热铝条粘贴位置的文字描述“左右侧面”认定为笔误,并更正为“上下表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导热铝管上下表面需存在凹槽,且该凹槽作用是保证上下表面的宽度与散热铝条宽度一致。如果没有此前提条件,则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左右侧面”的笔误更正为“上下表面”将会缺乏论证依据。因此,虽然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并未有“导热铝管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有凹槽”这一技术特征,但因在对权利要求2中的文字歧义进行勘误式解释的过程中,“导热铝管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有凹槽”及其作用是作为论证前提条件的,因而应作为权利要求2的隐含技术特征,需考虑该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的技术比对后,被诉侵权产品因缺少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隐含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再审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再审理由和案情,认为本案在再审审理阶段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解释是否正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一)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解释是否正确
这一问题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本案权利要求2中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的记载是否属于可以纠正的明显错误;二是涉及权利要求2是否应该具有“导热铝管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有凹槽”这一隐含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可以纠正的明显错误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专利申请文件的记载或者附图存在歧义或者错误;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以解决该歧义或者错误。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散热铝条粘贴在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存在错误。但是本案专利说明书第0021段及其附图进一步给出了解决错误的唯一答案。因此,综合来看,散热铝条显然应当粘贴在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而非左右侧面,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中的“左右侧面”确系“上下表面”的笔误,属于可以纠正的明显错误。
涉及权利要求2是否应该具有“导热铝管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有凹槽、且该凹槽的作用是保证上下表面的宽度与散热铝条宽度一致”这一隐含技术特征,最高院认为,二审判决所谓的隐含技术特征,实际上是在解释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含义时,引入权利要求并未明确记载的、作为勘误前提条件的内容。由于引入此内容通常会进一步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在权利要求解释过程中,引入权利要求没有明确记载的内容应该特别慎重。具体到本案,其关键问题在于,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有关散热铝条粘贴位置的文字描述“左右侧面”认定为系“上下表面”的笔误并予以更正,是否以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导热铝管上下表面需存在凹槽、且该凹槽的作用是保证上下表面的宽度与散热铝条宽度一致”为前提条件。最高院认为该明显错误的认定和纠正并不以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导热铝管上下表面存在凹槽为前提条件。且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热铝管上下表面的凹槽与权利要求2中导热铝管压制后在左右侧面上形成的半圆形凹槽各自具有不同作用,两者并无直接关联性。故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的认定错误。
(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进行技术特征划分后,双方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散热铝条的固定方式产生争议,即被诉侵权产品的散热铝条“通过钎焊或者通过位于导热铝管上的楔槽固定”在上下表面,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特征E中散热铝条是“粘贴”在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这一问题涉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特征E中“粘贴”的解释。根据《专利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最高院认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说明书给出的信息进行整体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将散热铝条“粘贴”在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是为了使发热芯和散热铝条充分贴合,以保证发热芯的热量能够通过散热铝条高效传导出去。因此,此处的“粘贴”,应理解为“贴合”,至于以何种方式实现发热芯和散热铝条之间的贴合,则并无严格限定。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散热铝条通过钎焊或者通过位于导热铝管上的楔槽固定在上下表面”这一特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案件研析
本案是确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方法的典型案例。确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一种产品或方法只有包含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该产品或方法才属于专利产品或方法,才能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专利权保护。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总是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述,而语言文字的含义可以有多种含义,因此不同的解释方法就会导致专利保护的范围有所差异。
对于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目前有三种,分别为“周边限定法”、“中心限定法”、以及二者的折中法。
“周边限定法”要求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述成为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可逾越之边界。因此若采用此种解释方法,对权利要求书之撰写要求将会过于苛刻,撰写时文字表述若欠缺准确,将会导致授权后专利保护范围减少。
“中心限定法”只是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述所划定的保护范围作为“中心地带”,同时可以根据目的、性质、用途、以及说明书等的说明,将“中心地带”周边的一定范围也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这实际上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因为其对于专利权利的保护并不限于文字表述,因此对于公众而言其确定性略显不足。
“折中法”作为上述二法之折中,要求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但同样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措辞。相比较“中心限定法”而言,“折中法”要求同时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划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根据“折中法”,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并且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之后,仍然不能确定的技术,就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我国《专利法》采用的就是“折中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上述案例最高院正是运用此法对“粘贴”一次的含义进行解释,结合了说明书给出的信息,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来确定的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此案在实务中的借鉴意义在于应当尤为注意说明书和附图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中的作用。说明书和附图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限定或改写权利要求。如果一项技术特征在说明书或者附图里有所体现,但是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这个技术特征就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对于说明书和附图如何“解释”权利要求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可从以下角度考虑: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自造词或其他含义不清的内容,需要说明书和附图对其含义进行澄清性的解释,一方面应当采用该自造词在文意上的一般性理解,另一方面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进一步印证该理解。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在具体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注意不要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而是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等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此外还应当注意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需要注意防止侵害公众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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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再审新证据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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