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有道 || 豆瓣起诉新浪微博:大厂之间的又一起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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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0日,豆瓣宣布对新浪微博提起诉讼,要求新浪微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侵权链接、停止“超话新星计划”的招募行为,公开道歉并要求新浪微博赔偿人民币1元等。在这份起诉状中,起诉的案由写的是不正当竞争纠纷,豆瓣认为新浪微博的“超话新星计划”抄袭了豆瓣小组的名称和运营模式,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新浪微博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豆瓣的起诉状局部
这是继“3Q大战”之后,又一起两个著名的互联网大厂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不正当竞争,一个对于普通公众稍显陌生但在企业之间又经常出现的现象,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国家也在不断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力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连续进行了两次修改;今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修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商业秘密部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中抽离出来,专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9月发布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正在制定《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种种现象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会经常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相配合,共同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调整。那么,到底什么是竞争法,什么又是不正当竞争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十七世纪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巨著《国富论》中对自由竞争制度予以高度评价。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动力,没有有效的竞争,市场是不可能发挥其提升效率、增进福利、促进创新等作用的。竞争法,顾名思义,主要是市场竞争主体和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竞争法的内容几乎涉及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维护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得竞争机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的发挥,可以说,市场上所有的经营者都要受到竞争法的调整。因此,广义的或实质意义的竞争法就是指调整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以及市场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都属于竞争法范畴,可以统称为竞争法。
回顾我国竞争法发展历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竞争领域的法律进入起步阶段,随着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急需体系化的竞争立法,于是在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着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初步建立。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竞争法体系实现了质的飞跃,同时也面对着新的挑战。

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处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呢?我们可以先看看以下行为:

在以上三种行为中,到底哪些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得搞清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交易机会,增大市场占有份额,获取竞争优势。该类行为既不同于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也有别于与争夺市场竞争利益无直接关系的不当行为,比如政治性竞选等非市场性的竞争行为。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要求具有市场经营资格。在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明确:“未经依法成立而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济组织,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政责任能力,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应该由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法人或个人承担行政责任。”
最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广义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既包括同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包括非同业竞争中不当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将以上三种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对照,就可以知道,上述第一种行为由于先进单位的评选与谋取市场的经济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特征,所以不能选择。第二种行为,尽管李某开设的美容院没有经营资格,但是也应该由李某个人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应当选择。第三种行为,酱油厂与糖果厂不是在同一特定的商品市场上销售具有替代关系商品的经营者不属于同业竞争者,但是依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考量整个市场的竞争关系,因此第三种行为也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某服装品牌在国内和国外就属于不同的商品市场


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损害良好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诋毁他人商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豆瓣起诉新浪微博的不正当竞争案,就属于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对此,新浪微博也进行了回应,指出:“微博超话所开展的超话新星计划并非针对某一平台,属于正常的业务运营范畴,完全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和抄袭行为。相反,新浪微博此前曾多次发布公告,严禁用户和MCN机构从某平台搬运不实或对立等不良内容。自互联网诞生以来,开放自由一直是其底色。良禽择木而栖,用户基于兴趣和意愿在不同的平台之间迁徙流动是正常且正当的现象,不值得大肆渲染或歪曲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目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本文作者认为,将豆瓣起诉新浪微博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一定的困难,朝阳法院会如何裁判也不得而知,这也体现了当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具有很多值得研究和改善的空间。
在接下来对竞争法的探讨中,作者将聚焦市场环境中频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普及,结合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为读者提供竞争法的实务参考。
作者:发现律师事务所“竞争有道”律师团队
执笔:李雨思
审核:莫春梅
审定:苏发钧
竞争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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