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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高管违法犯罪及相关决议被判决无效是否影响其对外已形成的担保关系?____再审研析

2022-09-21404

保证人高管违法犯罪及相关决议被判决无效是否影响其对外已形成的担保关系? || 再审研析

原创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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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9-21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作者简介

罗  毅

罗毅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第十届律协副监事长、四川省第九届律协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二十余年专注于疑难复杂再审商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细分领域深耕不辍,专业致胜,极致服务。

联系方式:13908176157

13908176157@qq.com

段  雯

段雯,四川大学法学双学士学位,现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善于沟通,工作严谨细致高效。



编者语


当法人作为担保人时,其通过签订担保合同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常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务中,如担保人存在高管违法犯罪及相关决议被依法判决无效等事实,是否直接导致其对外形成的担保关系趋于灭失?本文将通过一则再审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浅析。


案情简介


(一)案涉金融借款事实


2004年8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以下简称“陕县农行”)与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能热电公司”)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同日,兰州海龙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科技公司”)与陕县农行签订第一份《保证合同》,合同就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保证人承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海龙科技公司向陕县农行提交了:1.同意为惠能热电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2.担保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董事长谢跃信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陕县农行依约向惠能热电公司发放借款1亿元整。


2004年12月10日,陕县农行与惠能热电公司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同日,海龙科技公司与陕县农行签订第二份《保证合同》,合同同样就前述保证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约定,海龙科技公司再次向陕县农行提交了:同意为惠能热电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函等内容。后陕县农行依约向惠能热电公司发放借款1亿元整。2006年,海龙科技公司更名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公司”)。


2010年3月,陕县农行在多次向惠能热电公司及方大炭素公司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进行催收未果后,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涉保证合同事实


2005年4月27日,海龙科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审议通过了为惠能热电公司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同日对外发布了担保公告,该担保公告中的董事会意见是:“惠能热电公司为新上企业,资产状况良好,行业具有垄断性,盈利能力强,有较强的偿还能力,并且对方提供了互保和充分、有效的反担保,有效降低了我公司的担保风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上述担保。”


2007年4月12日,方大炭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为惠能热电公司2亿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2007年5月30日,方大炭素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为惠能热电公司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008年11月5日,原兰炭集团董事长兼海龙科技公司副董事长杨立新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刑。对杨立新的刑事裁定书中查明,杨立新因为陕县热电厂(实为惠能热电公司,下同)提供2亿元贷款担保,事后收受陕县热电厂贿赂4万元。


2009年,辽宁方大集团以方大炭素公司为被告,向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方大炭素公司有关为惠能热电公司提供担保的2004年董事会决议、2007年董事会决议、2007年股东会决议无效。2009年12月7日,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红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确认方大炭素公司前述三项决议无效,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涉主体关系示意图



案件关于保证合同的争议焦点


因本文系针对保证合同效力问题展开研析,故笔者提取以下案件争议焦点:


方大炭素公司与惠能热电公司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一)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两份借款合同及两份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陕县农行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惠能热电公司及方大炭素公司没有按约付息,陕县农行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并无不当。惠能热电公司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方大炭素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大炭素公司抗辩认为保证合同无效及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中一审法院判决保证合同有效的理由如下:


1.保证合同是保证人方大炭素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海龙科技公司(现更名为方大炭素公司)2005年4月27日的对外担保公告说明中可知,方大炭素公司与惠能热电公司是长期互保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方大炭素公司控股的三门峡龙新炭素有限公司亦与惠能热电公司的关联公司河南陕县热电厂签订了长期供用电合同。方大炭素公司在本案提供担保时,要求惠能热电公司为其提供了互保和反担保,足以证明方大炭素公司为惠能热电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是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利益和担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作出的决定,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方大炭素公司辩称的“是兰炭集团及杨立新操控的行为”及“陕县农行与惠能热电公司、兰炭集团恶意串通的行为”。


2.保证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第一条、2004年8月2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及国资委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方大炭素公司2003年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均未对方大炭素公司担保事项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作出具体规定,方大炭素公司有权选择作出决议的主体,即使“担保事项”属于“风险投资或处置资产”的范畴,其章程规定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决议的权限是5000万元以下,本案所涉的两笔担保事项在方大炭素公司2007年5月3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也进行了决议,亦可视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决议的追认。且方大炭素公司提交的两份董事会决议载有六名董事签名并加盖公章,符合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方大炭素公司依照董事会决议签订的保证合向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至于担保行为发生后,作为上市公司的方大炭素公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了信息,这是方大炭素公司内部的事情,并不影响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


3.杨立新刑事犯罪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2008年11月5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立新作出刑事裁定书,查明惠能热电公司为感谢杨立新在贷款担保一事上的帮助,及其未能按约把借款中的7000万元借给兰炭集团使用,送给杨立新4万元。但该裁定并未认定杨立新在惠能热电公司贷款担保一事中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杨立新虽然是当时海龙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兰炭集团的董事长,但只是海龙科技公司的副董事长,方大炭素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是投票表决,每一董事只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签订案涉保证合同的是董事长谢跃信,并不是杨立新。故认为杨立新的事后受贿行为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4.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方大炭素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也只是在方大炭素公司内部发生效力,只要对外关系中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就不影响对外关系的效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陕县农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有与惠能热电公司、兰炭集团恶意串通的行为,故认为即使方大炭素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其与善意相对人陕县农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是有效的。


(二)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现有证据、庭审查明事实来看,案涉保证合同系方大炭素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再审法院裁判


驳回方大炭素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1.2004年6月9日和7月5日,本案保证人两次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正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其提交的两份董事会决议符合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人2005年4月27日的对外担保公告亦表明,其为惠能热电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是在双方互保、对方提供反担保、可获得电价优惠等条件下,充分考虑了本企业的利益和担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作出的决定。


虽然存在杨立新等人违法犯罪以及相关决议后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等事实,但该事实并不能影响保证人对外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且不能推翻保证人是在双方互保、对方提供反担保、可获得电价优惠等条件下为惠能热电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


2.保证人的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3〕2335号批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三门峡惠能热电公司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批复》等文件,其规制的对象均非贷款银行;且上述文件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足以构成否定本案保证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因此,即使本案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有方大炭素公司所称的违反上述文件规定的行为,亦不能据此认定陕县农行具有骗取保证人担保的恶意。因此,方大炭素公司申请再审称陕县农行与“海龙科技公司”恶意串通、本案保证合同无效,其后果应由陕县农行、甘肃省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能热电公司分别承担等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分析与总结


纵观一审、二审、再审,笔者对本案保证人方大炭素公司对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进行抗辩的几个方面进行研析:


(一)判断保证合同签署及决议事宜是否无效需结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具体条文具体分析


根据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该部门规章虽对作为上市公司的方大炭素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未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具体机构进行规定。且根据方大炭素公司2003年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虽然章程对董事会“风险投资或资产处置”的权限(五千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或处置资产的额度超过一千万元以上时,董事会应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进行限定,但对董事会“其他担保事项”的权限没有规定。即使“担保事项”属于“风险投资或处置资产”的范畴,本案所涉的两笔担保事项在方大炭素公司2007年5月3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也进行了决议,亦可视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决议的追认,故案涉决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通过保证合同签署事宜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被依法判决无效,不必然影响其对外已形成的担保关系


通过前文保证人方大炭素公司与被保证人长期合作的关系及其发布的担保公示内容可知,方大炭素公司是在充分考虑企业利益和担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作出的担保,据此可以得出方大炭素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结论,该意思表示形成于公司内部,且保证人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非善意第三人,故相关决议被判决无效也只在保证人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三)如保证人高管或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等事实,不必然导致该保证合同无效


本案保证人高管杨立新在案涉保证合同签订时,系方大炭素公司的副董事长,而代表方大炭素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的董事长系谢信悦,即使刑事判决书查明了杨立新因案涉保证合同签订事宜收受了被担保公司的贿赂,但通过保证合同签署事宜的董事会决议上载明的董事签字均系各个董事亲自签署,且保证人方大炭素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案涉保证合同签署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公司高管因签署保证合同事宜涉及刑并不必然影响案涉保证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判断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应结合多方因素全面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各方决议及历史合作关系等内容,公司法人依据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决策,在无证据证明担保行为存在违反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收益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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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


再审团队现有十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给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每个案件均由罗毅律师全程把控,两名资深执业律师承办和多名律师助理辅办,以流程管控细节,集中力量攻克疑难问题,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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