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众智定良策,合众力兴伟业。2025年1月20日上午,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成都隆重开幕。肩负着全省人民的重托,来自各行各业的省人大代表齐聚一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共商发展大计。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毅作为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本次会议。
在今年四川省两会期间,罗毅代表积极履职,建言献策。“僵尸企业”的存在损害职工权益、危害交易安全,致使社会资源被无效占用,还浪费监管资源,影响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准确判断,阻碍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罗毅代表在接受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正式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强制注销”制度,赋予公司登记机关自发、主动注销公司登记的权力,加速市场出清过程,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罗毅代表在调研中发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虽授予了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的权力,却就是否行使该权力赋予了登记机关极大的自由选择权。在此情形下,中央及绝大部分地方省、市(含我省)在“强制注销”制度确立后未及时出台具体、明确的配套规定及工作指引,致使“强制注销”工作在实际行权层面出现诸如:行权职能主体不明、工作程序不清、救济方式不明、注销后关联主体责任范围不清等问题,由此导致登记机关行权规范性差,行权主动性进一步降低,实际阻碍了该制度的充分落地推行,预期的制度效果难以实现。
对此,罗毅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四川省强制注销公司工作指引”或类似指导文件,让四川“强制注销”工作有规可依、落地有力,确保“强制注销”具体工作启动迅速、流程透明、救济有效,能够切实高效的出清“僵尸企业”,保障我省市场净化功能良好运转,优化全省市场环境。参考其他省市“强制注销”相关指导性文件,我省的“强制注销工作指引”应着力从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规范:一是分级明确强制注销行权的选择范围,划分出“应当进行强制注销”与“可以进行强制注销”的界限及条件;二是落实“强制注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三是明确“强制注销”工作的“常态化工作性质”并厘清具体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四是规范“强制注销”工作的工作流程、公示流程;五是明确“强制注销”工作结果的救济方式,监督程序。
一直以来,罗毅代表勤勉履职,为治蜀兴川事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贡献智慧和力量,这是我所的荣誉和骄傲。在未来,发现所将继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推动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发现力量,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