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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___《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12-21558

新法速递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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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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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七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应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建议、客观公正、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均衡原则。专章规定量刑证据审查,要求对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各量刑情节均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专章规定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程序。


一、明确了量刑建议要遵从量刑均衡原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宽严相济。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轻重有度。

(二)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三)客观公正。应当全面收集、审查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从宽、从严等证据,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客观公正提出量刑建议。

(四)罪责刑相适应。提出量刑建议既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的刑事责任和社会危险性的大小,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责刑失衡。

(五)量刑均衡。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保持基本均衡。


第十八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注意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量刑平衡。


条文解读

《意见》第二条量刑建议原则中明确规定“量刑均衡”原则,即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保持基本均衡。《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也应考虑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量刑平衡,即应当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二、强调对委托辩护的重视,明确规定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对于值班律师的要求明确具体化

第二十二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严禁要求犯罪嫌疑人解除委托。

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取意见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不需要签署具结书情形的,不影响对其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签署具结书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注明。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告知其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条文解读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严禁要求犯罪嫌疑人解除委托。《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值班律师则明确四点,一是见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二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三是提出程序选择建议,四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值班律师也具有阅卷权等权利保障。


三、明确量刑建议具结不是单方告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过程应当听取辩方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听取意见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出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开示或部分开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言词证据确需开示的,应注意合理选择开示内容及方式,避免妨碍诉讼、影响庭审。


第二十八条   听取意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供可能影响量刑的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不同意见,需要审查、核实的,可以中止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核实并充分准备后可以继续听取意见。


条文解读

《意见》突出强调了量刑建议程序中对辩方知情权、异议权的保护,改变了原来认罪认罚程序中检察机关只是告知量刑建议的现状,适度引入了辩方的协商权利。首先是明确听取意见时,检察机关应当告知拟认定的事实、罪名、量刑情节、拟提出的量刑建议等。其次,要求实质化听取辩方意见,允许辩方提出不同意见,而不是单方告知量刑建议。再次,明确量刑建议听取意见程序中,可以进行证据开示。最后,辩方如果认为量刑建议有异议,也可以主张查阅相关证据或者提供新证据。


四、明确被害人意见不是决定认罪认罚适用的根本条件,对于被害人拒不接受赔偿导致未能和解的,仍可以根据情节进行从宽处理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有赔偿意愿,但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可以综合考量赔偿情况及全案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适当从宽,但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


条文解读

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和解的,一般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体现了司法对恢复社会关系的重视,但也存在个别情形,被害人坚决不接受和解或者以和解为由索要高昂赔偿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能达成和解,由此不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赔了就轻判,不赔就重判,相当于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凌驾在刑事追诉之上,显失公平,也不符合法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虽然都是刑事合作模式,但是侧重点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与国家的合作,而刑事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作。因此,刑事和解不是左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决定性条件。《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


五、明确财产刑量刑建议也需要提供相应量刑证据

第六条   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和各量刑情节均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从宽和从严的证据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依法需要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收集并随案移送涉及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条文解读

《意见》改变以往只注重主刑不注重附加刑的检察实践,对于案件中没有被告人财产状况证据材料或者辩护人可以自行调取被告人经济状况证据的,也可以主动提供给检察机关,为准确适用财产刑提供依据。


六、限制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加重量刑的权限

第三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条文解读

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庭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由此,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认罪认罚,甚至对被告人加重量刑建议的情形。对此,《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的适用对象为被告人本人,如果嫌疑人未反悔的,不能据此要求加重量刑。


七、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要重新听取辩方意见

第三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按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


条文解读

实践中常发生,开庭时检察机关发表的量刑建议庭后被法院通知调整,检察机关直接进行调整,导致最终判决的量刑建议与开庭时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一致,也剥夺了被告人的异议权。对于检察机关当庭未调整量刑建议,庭审后调整未听取辩方意见的,存在程序违法的可能,辩方以此作为上诉理由的,不应被认为是对认罪认罚程序的反悔。


八、明确辩护人独立行使无罪辩护权,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条文解读

对实践中各方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意见》再次进行了释明。认罪认罚程序中,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进行无罪辩护,被告人未改变认罪认罚的,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检察机关不能撤回从宽量刑建议。


九、限定了认罪认罚被告人反悔后抗诉的启动范围

第三十九条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条文解读

实践中检察机关常以“一上诉就抗诉”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此,《意见》明确要求,不能仅因被告人上诉就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只有在被告人上诉是推翻认罪认罚,且认罪认罚被撤回后会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才能提出抗诉。


十、明确品格证据不作为定罪的证据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和解谅解、是否退赃退赔、有无前科劣迹等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心理健康情况等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条文解读

《意见》明确品格证据不作为定罪的证据,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品即品格材料证据可以在量刑建议里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品格证据的引入,既是结合司法实践的配套适用,也是对刑事证据体系中证据种类的丰富。


十一、明确量刑建议要加强说理与释明计算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基本方法,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拟宣告刑,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和相似案件的判决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条文解读

说理是精准的前提和基础,量刑建议越精准越需要说理。《意见》通过上述规定,一是增强精准量刑建议的理性化和透明度,防止量刑建议的恣意和暗箱操作;二是将量刑建议的依据和计算过程适度公开,增强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公开性和平等性,促成个案处理的共识,实现程序正义;三是增强精准量刑建议的预期度和采纳率,既能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准确的预期以判断是否选择认罪认罚,也能够说服法官采纳量刑建议;四是增强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规范性,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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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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