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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民法典》解读:学校广播扰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怎么办?结果出人意料

2023-06-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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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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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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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案例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1022民初637号

案例2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12民终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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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关系性质辨析

二、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要点

三、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

四、学校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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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认为学校广播声音太大而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举报投诉时有发生,因此对簿公堂的也不在少数。那么,学校广播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吗?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烟火律师检索了部分司法案例,却发现了一个令人尴尬的现象。




裁判案例


案例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1022民初637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实施了噪声污染的行为,原告是否存在权益受损的后果?


本案中,县二小进行教学活动发出的声响对其周围居民确实产生一定的干扰。但是否构成污染,还需看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虽然,田东县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得出相应的监测值,但我国现行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并未规定针对学校教学广播噪声的噪声排放限值,因此对学校边界噪声超标与否无评价依据。因此,班某诉称县二小进行教学活动发出的声响构成噪声污染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学校组织学生做广播操、进行体育锻炼,以及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开展训练等都是必要的,在这些活动中播放音乐,产生一定的高分贝的声音,有时可能也是难免的。作为学校的相邻权人及广大的社会大众应该予以理解和支持。当然,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同时,也应尽量考虑周边相邻权人的权益,应尽量减少或避免因教学活动给相邻权人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本案中,班某与县二小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就教学活动中所产生的音响问题曾进行过多次沟通、协调。之后,县二小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其制造的声响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与其相邻的班某亦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互理解的精神共同创造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故原告的诉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12民终1047号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兴市鼓楼小学作为有一定规模的小学,开学期间每天有数百名教师和数千名小学生到校进行教学活动,学校在用广播发送通知、组织学生进行文体活动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较高分贝的声响,影响林彤及周围居民的工作、生活。因此,泰兴市鼓楼小学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并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尽量避免制造噪音,不能避免的应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共同创造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


泰兴市鼓楼小学为提高学生素质和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必要的教学活动,在国家规定的文体活动时间段,使用相关音响设备产生较高分贝的声响,理应得到包括林彤在内的所有相邻权人的理解包容,况且在诉讼过程中,泰兴市鼓楼小学已采取使用室内音响播放眼保健操音乐,取消学生上学、放学时用喇叭播放歌曲等措施。


泰兴市鼓楼小学是具有公益性质、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及其他活动乃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泰兴市鼓楼小学的教学及其他活动产生的较高分贝声响对林彤造成了严重后果,故林彤要求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教学活动中所产生的音响问题曾进行过多次沟通、协调,一审法院也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之后,被上诉人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学生做操时尽量降低操场广播的音量,尽量改室外广播为室内广播等。但上诉人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1.严格控制操场广播的使用和音量,确保噪音排放合法;2.严格控制学校号鼓队的噪音,确保噪音排放合法;3.严格控制学生在居民楼下聚集,确保噪音排放合法”,该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也无法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述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烟火律师认为,关于学校广播环境噪声污染的问题,需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关系性质辨析


我国有专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进行了修改。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烟火律师认为,环境噪声污染属于所有权项下相邻权范畴,是相邻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具体来说,对于学校而言,使用广播、音响是学校的教育需要,是其正当权利。另一方面,基于相邻权关系,学校在使用广播、音响时也要遵守国家关于环境噪声的标准,在特定的时段使用和在限定的分贝范围内使用。当然,居民个人在环境噪声方面也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二、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要点


1.认定的主体


个人有权举报,但环境噪声污染应当由环保部门进行核实和认定。实践中,一般由相邻权人举报,环保部门委托相关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认定的标准


个人主观的感受不代表真实的情况,是否违法需要用数据作为支撑。


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只能由相关的检测机构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7-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规范实施。


3.认定的难点


出人意料的是,我国现行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并未规定针对学校教学广播噪声的噪声排放限值,因此对学校边界噪声超标与否无评价依据。换言之,学校广播的最高分贝值没有规范依据。


既然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就是一个难点。司法实践中,正是基于这一因素,起诉学校环境噪声污染违法的案例,基本都是原告败诉。


三、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环境噪声污染的受害单位或个人有权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请求调解,调解不成再行起诉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四、学校的应对之策


现实中,学校经常会因为广播噪声污染问题被举报,屡次整改仍无法令举报人满意。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学校应当最大限度进行整改和优化广播方案,兼顾学校教学需要和周边居民生活双重需求,遵守相邻权的规定。


其次,学校应当主动向当地的环保部门提交广播、音响播放的时间、时长和分贝值的方案,由环保部门评定是否违反法律和规范要求。毕竟国家规范关于学校广播的限值不明确,只能由权威部门来审定,从而避免违法情况发生。


第三,仍然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建议举报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认定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大小。学校应当摒弃害怕打官司的错误思想,选择诉讼是解决缠访、缠诉的有效方式。


第四,如果学校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合法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依然缠访、缠诉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的,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



结  语


烟火律师认为,虽然国家没有学校广播噪声的限值,但学校应当从相邻权出发,尽量优化广播方案,减少播放时长,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当然,周边居民也要理解学校,双方友好协商,构建良好的邻里关系,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