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家事传承 || 离婚后父母一方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有效吗?

2023-08-23494

image.png

父母离异的家庭中,子女受到的伤害是最大的,为了争一时之气或者短暂的利益,有的父母甚至愿意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那么父或者母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有效吗?放弃后是否可以要求恢复?本文将结合案例做出分析。



案情介绍


图片


案号:(2020)川0106民初11697号、(2021)川01民终138号


2014年7月17日,文某(女)与朱某某(男)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7月28日,文某与朱某某生育一子朱小小(化名)。2018年12月7日,文某和朱某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朱小小归朱某某抚养,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皆由朱某某承担。2019年3月10日,文某和朱某某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朱某某向文某支付10万元,文某放弃对朱小小的探视权。2020年9月,文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文某每月4次探视婚生子,寒暑假和婚生子分别共同生活15天。


文某与朱某某离婚时,朱小小年龄尚小,一直随朱某某生活,且朱小小不知道文某是其亲生母亲,认为朱某某的再婚妻子为其亲生母亲。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文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探望权是离婚后不与子女一方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保证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等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本案中,文某与朱某某在离婚后曾对探望权进行了约定,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其后朱某某按约定支付文某十万元的情况,可以判断该协议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朱小小现在五岁,正处于低龄阶段,其认知和感知能力都尚未健全。根据双方在庭审中陈述,文某与朱某某离婚时,朱小小年龄尚小,双方离婚后,朱小小随朱某某生活。朱小小目前并不知晓文某是其亲生母亲,并认为朱某某再婚妻子为其亲生母亲,朱小小对父母和家庭的概念都是以现有家庭所形成的。本院认为,朱小小在现有环境中,生活稳定顺遂,而现阶段准许文某探视可能会打破孩子现有生活状态,对孩子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文某目前暂不适宜探望朱小小。但考虑到文某作为母亲的心情,在朱小小成长过程中,朱某某可以循序渐进地向朱小小告知此事。待朱小小年满八岁后,可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征求孩子意见后,文某与朱某某再行商议探望朱小小的具体事宜。


法律分析



一、 探望权的性质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该条规定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因探望权是基于亲缘关系产生的身份权,那么本着保护亲子关系的原则,就不能将探望权简单地定义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的权利,而是父或者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父或者母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力,那么同时也应当履行探望子女的义务,以此消除和弥补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


二、探望权是否可以约定放弃?


笔者认为,因探望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故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放弃探望权。


第一,父或者母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放弃自身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二,从子女的角度来看,接受父或者母的探望是子女的合法权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协议的方式放弃子女享有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故,协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放弃探望权的约定应属无效。


关于本案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准许文某探视朱小小的问题,虽然一审法院没有直接认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但笔者认为法院驳回文某诉讼请求的依据并非认定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有效,而是因为法院首要考虑的是朱小小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本案诉讼发生时,朱小小年仅5岁,对家庭的概念建立在朱某某与再婚妻子共同组建的新家庭基础之上,且在诉讼发生时朱小小仍将朱某某的再婚妻子当作亲生母亲,若要支持文某的诉请,必然会打破朱小小现有生活状态,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出于此考虑,法院才并未支持文某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认定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如在(2022)闽0112民初6977号余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驳回了当事人放弃探望权的调解方案,并向双方释明: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亲子间无法割舍的血缘亲情而存在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与职责,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得转让、剥夺或抛弃探望权。


(2017)闽0581民初5625号谢某与张某甲探望权纠纷案中,法院直接认定谢某、张某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谢某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张某乙的权利”剥夺了谢某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属无效约定。


根据笔者的检索,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无效,各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父或者母行使探望权的主张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子女一方的最佳利益,探望权的行使也要为子女一方的最佳利益让步。


律师提示


探望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与子女保持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父母应正确行使探望权,弥补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尽量给子女提供完整的父爱与母爱!特别是在协议离婚中,建议明确自身作为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确保处分合法有效,才能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事后后悔就来不及了。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