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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第十五期)

2023-01-0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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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维持现行税率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合会联合发布《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三、判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 既虚接受又对外虚开案件中,“虚开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公告》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制发《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2022年12月5日,四川省税务局制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四川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12月28日下午,审计署副审计长王本强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报告指出,在税收征管审计方面,已整改1543.06亿元,处理处分259人。


一是对税收优惠红利释放不充分问题。税务机关已为8446户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的企业办理退税费34.2亿元。对纳税人未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优惠问题,税务总局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纳税人在申报时可获弹窗提醒。


二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严问题。税务机关已经追缴税款以及滞纳金37.72亿元,立案稽查13户企业,追责问责2人。对以财政扶持等名义向高收入人员违规返税问题,有关地方发文取消财政扶持政策与纳税直接挂钩。


三是对调节收入问题。1471.14亿元延压税费已缴入国库;征收的过头税费中,属虚增收入的已退回,属提前征收的以办理退抵税费,追责问责257人。


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维持现行税率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

来源:全国人大官网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40%,纳税人几乎覆盖所有市场主体。制定增值税法,总体上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6章36条,在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方面,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应纳税额方面,草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征收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合会联合发布《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来源:海淀检察院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2022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批基层试点单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检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各项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区位区情,积极探索创新,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随着财税改革步伐加快,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逐渐成为企业犯罪中高发类型。自试点以来,海淀院开展企业合规案件中涉税犯罪高达66.67%。为有效惩治和预防企业涉税犯罪,促进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合会联合发布《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正式发布前,海淀院已对12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其中8家适用第三方监管模式且均已完成合规验收,已对1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4家企业适用检察建议模式,案件对《指南》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指南》经过多次修订,广泛听取了适用企业、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完善,现予公开发布。


《指南》是北京市检察机关类案合规整改指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淀院以创新思维能动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旨在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合规制度价值,为北京市检察机关提供企业合规改革海淀经验。


以下为《指南》全文: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合会


为进一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工作的开展,促进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南,旨在为涉案企业开展涉税合规整改评价工作提供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本指南适用于在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件启动第三方机制过程中,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效果评价的指导。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指南所称涉案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规定范围为准。

第二章 合规整改计划

第四条 【合规整改计划】为弥补企业税务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计划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梳理与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二)制定防止发生危害税收征管的企业管理规范;

(三)构建有效的企业税务合规组织体系;

(四)建立健全企业税务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

第五条 【合规要素】合规整改计划应当具备基础合规要素和税务专项合规要素。基础合规要素包括合规管理规范和合规组织体系,税务专项合规要素包括税务风险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应对机制。

第六条 【合规管理规范】合规管理规范包括合规章程和制度。合规章程作为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志,是企业确立合规价值理念、制度框架和基本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合规制度是企业与员工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指引,包括行为准则、专项管理办法等管理类制度文件。

第七条 【合规管理制度】涉案企业应当针对内部合规需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规则和程序。涉案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均应当根据其职能特点设立合规目标以及相应实现措施。合规目标和措施应当符合合规政策、具有可测量性、能够接受实时监控,且为员工普遍知晓,并能够适时依程序改进。

第八条 【合规组织体系】涉案企业应当任命或指定合规管理机构,包括因企制宜设置合规管理的岗位、部门或者兼职岗位、兼职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参与合规管理机构,直接推动合规整改计划落实。

第九条 【合规专职岗位】大型、中型企业应设立首席合规官或者相关合规岗位,并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不承担经营和财务等管理工作,合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合规专员;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单独设立合规部门,但须设立合规官岗位,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兼任。

第十条 【合规检查】合规官或合规专员须对企业产品或业务的立项、实施等过程进行专项合规审查,并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形成完整工作记录,定期向决策层汇报,形成专门检查、定期汇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合规否决】对涉及重大合规风险的决策,合规部门或者合规官有合规否决建议权。

第十二条 【预防机制】企业应探究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犯罪原因,并制定和完善针对性、预防性的企业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管理制度在企业内贯彻落实,形成税务合规企业文化。

第十三条 【识别机制】企业应当组织管理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或者协助,以涉嫌犯罪的具体罪名为着力点,对企业蕴含的税务合规风险展开全面风险识别,编制税务合规风险清单,构建企业税务合规风险识别框架,提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基本措施。

第十四条 【合规审计】企业应当建立税务合规审计制度。大型、中型企业应当引入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定期税务合规审计;小型、微型企业可根据风险识别需要,引入外部审计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合规辅导】企业应当引入外部法律、税务专业机构对企业的税务合规管理进行定期的合规辅导,适时进行必要改进。

第十六条 【应对机制】企业应当建立问责与惩戒制度,明确相关措施,并对企业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以改进和完善原有的税务合规体系。

第十七条 【举报机制】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举报制度,通过有效的方式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对税务违法违规事实做出调查,对举报人予以适当的保护和奖励。

第三章 合规整改评价

第十八条 【一般要求】涉案企业已全面、按时、有效完成企业合规整改计划。整改期间,能够主动配合第三方组织开展合规整改计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政策导向】涉案企业已明确宣示,合规目标高于企业的其他目标,企业员工已普遍树立合规经营高于一切的价值观念。企业的价值观、目标和战略与合规整改计划不冲突,合规整改的要求已融入企业的业务流程和治理体系,合规绩效已融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合规文化】涉案企业已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企业及决策层、管理层和员工树立如下合规理念:

(一)合规管理是一个由机构、政策和制度构成的体系,也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

(二)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必须率先垂范,将合规核心价值观和合规意识融入企业管理和全体员工的工作行为,引导全体员工尊重并遵守,确保合规管理措施的落实;

(三)合规管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成功的基础,也是实现转型发展和获得新生的机遇;

(四)有效的合规管理表明,企业及其全体员工遵守相关法律、监管要求、行业守则、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最终形成符合各相关方期望的声誉和信誉。

第二十一条 【组织保障】涉案企业的决策、管理机构已经明确表达合规承诺,即在工作中全面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创造和支持合规的行为,阻止并对损害合规的行为零容忍。

第二十二条 【机制保障】涉案企业已为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提供充分的人力和物力。在企业人员雇佣、调动、晋升前,均应考虑可能引发的企业合规风险,并进行事先评估,作为人员调整的重要参考。涉案企业应当优先保障合规整改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整改目标】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后,应能够满足基础合规要素和税务专项合规要素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基础要素评价】大型、中型涉案企业根据合规整改的需要,应当已经制定基本的企业合规管理规范,并根据企业规模,建立了适当的合规组织体系。具体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已经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并确保合规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保证企业合规工作开展有规可依;

(二)已经成立独立运行的合规管理组织,不依附于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等相关决策人员,但应当将合规经营情况定期向决策层汇报并由决策层签字记录,保证合规事项能够被企业决策层认识、理解并审核;

(三)已经授予合规管理组织相应的权利,使其具有独立性并能够直接接触包括最高管理者在内的企业所有层级的工作人员,充分开展整改工作,使合规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得以贯彻实施。

第二十五条【税务要素评价】大型、中型涉案企业针对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建立了专项的预防、识别、应对机制。具体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设立税务专员,税务专员应熟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负责就相关税务问题与财务总监及时沟通,对重大政策的变化应提出合理的税收筹划和可行性方案,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已经建立财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生产经营期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IC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复、税法文件等,且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假账”“两本账”的情况;

(三)已经建立税务合规审查制度,每月由合规部门对合同、发票、货物及资金流向进行审查监督,确保企业经营符合我国税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已经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票进行有效管控,所有业务均开具符合国家标准的发票或凭证,并如实进行申报,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五)已经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市场交易及合作中可能会存在的财税风险设立预警标准,同时,对于合作对象要进行风险筛查,避免企业因合作对象违法违规陷入风险;

(六)能够开展有效培训,并对税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贯彻宣讲,企业决策层及管理层、财务管理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税收征管知识有充分的理解,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政策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树立较强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七)已经形成企业合规文化,制定企业合规员工手册,能够定期开展企业合规培训,企业员工已经明确树立合规意识;

(八)已经根据企业涉嫌犯罪具体情况,全面梳理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合规风险,编制税务合规风险清单,并可根据清单内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查找、识别风险事件;

(九)已保存有关合规风险评估和应对合规风险措施的文件化信息。在整改期内,已在第三方组织等监管人监督下对于未发现的问题进行统一审查,且整改期后仍然能够依照上述文件对相关风险继续进行审查;

(十)已经建立举报机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根据一定的途径和步骤向合规部门报告,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和奖励,举报由无利益冲突的合规专员进行独立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向决策层进行汇报、记录;

(十一)已经建立税务合规审计计划,定期聘请独立专业外部机构,对企业进行税务专项审计。同时,定期聘请独立法律外部机构,对企业进行税务规章制度体检,确保企业税务制度更新;

(十二)已经完善问责与惩戒机制,对违反企业合规义务、政策、流程和程序的人员(包括决策层、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如训诫、警告、降级、降职、调离、解雇、向执法部门报告违法情况等;

(十三)已经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合规部门要保证合规专项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确保决策层及时了解并采取预防、纠正和补救措施;

(十四)已经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税务专项合规制度实施期间,合规部门针对企业外部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企业内部制度、执行问题带来的合规风险等进行定期审查,并向决策层汇报,以及时修正,确保合规制度合法有效。

第二十六条【小微企业评价标准】小型、微型企业的合规管理规范、合规组织体系、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应对机制可参照大型、中型企业标准予以适当降低,重点围绕预防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罪名的相关情况建立简明扼要的规范、体系、机制,注重企业合规整改计划的效果,通过实施合规整改,达到企业避免再次发生同类犯罪的效果。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合规整改,重点参照以下标准:

(一)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做到已对自身商业模式开展论证,审查企业盈利方式与税收征管的关系,确保运营模式合法合规,并在第三方组织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专项论证报告;

(二)已经建立财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生产经营期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IC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复、税法文件等,且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假账”“两本账”的情况;

(三)已经建立财务制度,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应当建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者聘请专门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专门的代理记账机构负责,同时确保财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并有适当的文件化信息证明;

(四)已经建立税务合规审查制度,每月由合规官对合同、发票、货物及资金流向进行审查监督,确保企业经营符合我国税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已经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对发票进行有效管控,所有业务均开具符合国家标准的发票或凭证,并如实进行申报,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六)已经编制税务合规风险清单,并可根据清单内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查找、识别风险事件;

(七)已经形成企业合规文化,设立企业合规宣传栏,宣传企业合规理念和合规要求,已经定期开展企业合规培训,企业所有员工已经明确树立合规意识;

(八)已经建立合规报告制度,财务人员及合规官要定期就财务、税务是否合规向决策层或者管理者汇报,形成专门的报告,汇报过程经决策层或管理者签字记录,确保决策层及时了解财务和税务合规情况并采取预防、纠正及补救措施;

(九)其他应当参照大型、中型企业评价标准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组织适用】第三方组织可根据本指南,结合涉案企业具体合规整改情况,对合规整改效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九条【变更与调整】本指南将结合相关领域立法更新及政策调整情况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三十条【指南解释与规范冲突解决】本指南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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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既虚接受又对外虚开案件中,“虚开数额”应当如何认定?——申长青、楚宝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4刑终168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申长青、楚宝林预谋到葫芦岛市开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挣钱,之后二被告人于2015年5月19日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注册成立了以林伟为法定代表人的葫芦岛市林佳盛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2114022318875042)。该公司成立后,没有进行实际经营活动。被告人申长青、楚宝林作为葫芦岛市林嘉盛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的控制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于2015年8月份从四川成都商伍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德璐凯商贸有限公司虚开购进玉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组,金额3009036.86元,税款391175.18元,价税合计3400214.94元。于2015年9月,从山东日照初航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购进聚乙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组,金额1538461.53元,税额261538.47元。


上述37组发票均作为葫芦岛市林佳盛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2015年8月,葫芦岛市林佳盛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马某1按申长青要求,向廊坊市源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煤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1组,金额1717094.02元,税额291905.98元,价税合计2009000.00元;上述21组发票已作为廊坊市原宏煤炭有限公司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5年9月,葫芦岛市林佳盛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开票员刘某2按马某1转发的申长青信息要求,向天津锦坤商贸有限公司虚开聚乙烯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3组,价税合计共2497000元,税额362812.05元。上述23组发票已作为天津锦坤商贸有限公司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二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652713.65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654718.03元。


【各方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申长青、楚宝林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建立葫芦岛林佳盛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楚宝林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让其他单位开具的55万元进项发票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结合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及楚宝林的供述,可以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原判决在计算数额时,采取了进销项相加的计算方式,实践中一般以进销项中最大数额作为认定标准,建议二审法院酌情采纳。


【争议焦点】

存在既接受虚开有对外虚开的情形下,“虚开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

关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因葫芦岛林佳盛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在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时其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故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为他人虚开的数额,即654718.03元。对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数额不当,予以纠正,对二被告人量刑依法予以调整。